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指在偵査破案中,偵査人員為了確定對案件偵査有重要意義的某一事實或現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怎樣發生,參見發案時的種種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重新加以再現的一種偵査措施。偵査試驗的作用為確定是否立案提供依據;為査明案情提供依據;為審査犯罪證據提供依據。偵査實驗可以獨立進行,也可以在現場勘驗過程中進行,但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式。通過偵査實驗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看到某種音響和形象;在一定條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為;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能否留下某種痕跡等。為了保證偵査實驗的科學性、準確性,實驗的地點、時間、環境和工具,應儘量和原來相同;實驗應反覆多次進行;應邀請見證人參加,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具有某種專門知識的專業人員參加;必須經縣以上公安局負責人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實驗
  • 外文名:Investigation experiment
  • 情況1: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 情況2:為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 情況3:為確定某種痕跡
概述,規則,

概述

偵查實驗可獨立進行亦可與現場勘查同時進行。通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1)為了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看到某種聲音或某種現象;
(2)為了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3)為了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為了確定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5)為了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是否可能留下或不留下某種痕跡;
(6)為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7)為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化。

規則

(1)必須經有關領導的批准。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另《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6條也對此作了規定。
(2)實驗條件應儘可能地接近案件發生時的狀況。如天氣狀況,時間狀況,環境狀況等都應儘量與原條件相接近。
(3)要堅持對同一情況反覆實驗,以便得出確切結論。
(4)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5)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實驗。實驗開始時,要邀請兩名見證人到場。如實驗目的是為了查明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是否真實時,應允許他們親自參加。
(6)要做好實驗筆錄,記載實驗的經過和結果。參加實驗的人應在筆錄上籤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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