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戰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戰條件 
  • 簽訂時間:1885年4月4日 
1885年4月4日,中法簽訂《停戰條件》。中法戰爭中,中國軍隊的鎮南關-諒山大捷,使中國在軍事上、外交上都處於有利地位。但李鴻章等人卻把它當作乞和的資本。他主張“乘勝即收”,建議清政府立即與法國締結和約。這種態度,正符合當時處境困難的法國政府的意願。英、美、俄等國都害怕戰爭繼續下去會影響它們在中國的利益,特別是中國抗法鬥爭的勝利會鼓舞人民的反帝鬥志,危及半殖民地統治秩序。所以紛紛打著“調解”幌子壓迫清政府儘快向法妥協。還在1885年2月,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在清政府的同意下,派稅務司英國人金登乾代表清政府赴巴黎與茹費理秘商和款。金登乾以清政府名義,在巴黎與法國代表畢爾簽訂了《停戰條件》,其內容為:承認1884年5月11日的《中法會議簡明條款》有效;雙方立即停止敵對活動,法軍撤除對台灣的封鎖,中國從越南撤兵;各派大臣在天津或北京商定條約細目等。於是慈禧太后於7日詔令停戰,中法戰爭結束。此令傳到前線,清軍愛國將士們“拔劍斫地,恨恨連聲”。馮子材給兩廣總督張之洞一個電報,請他上折要求“誅議和之人”。全國紛紛通電反對和譴責清政府與法國侵略者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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