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建緩建項目

停建緩建項目是由於某種原因經批准不再繼續建設或暫緩建設的建設項目。前者稱停建項目,如因產品不需要,條件不具備,技術落後,投產後虧損,重複建設,或可以挖掘現有企業潛力而無需另建新項目等原因,經批准今後不再繼續建設的項目。後者為緩建項目,如根據國民經濟調整方針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或調整投資結構,或者由於在短期內其產品不急需、條件暫不具備(如產品尚未定型,地質資源不清,原料、主要建築材料和關鍵設備尚未解決,供水、供電、運輸等外部條件暫未落實,“三廢”污染問題短期內不能解決,等等),經有關部門批准,短期內暫緩建設的項目。

停建、緩建項目又分全部停建、緩建項目和部分停建、緩建項目。全部停建、緩建項目是整個建設項目完全停建“下馬”、部分停建、緩建項目僅是項目中的一部分單項工程今後停建或暫緩建設,而其他單項工程仍繼續施工。部分停建、緩建項目仍是施工項目。全部停建、緩建項目未按批准要求停止施工時,亦仍作施工項目統計。但全部停建、緩建項目原計畫建設的工程已經停止施工後,為了便於停建工程、到貨設備等的維護和安排好職工生活,經批准,某些維護性工程、倉庫和生活福利設施仍然繼續施工時,仍作為全部停建、緩建項目,而不作為施工項目統計。統計確定報告期停建(或緩建)項目的依據,是建設項目全部或部分停建(或緩建)年月。停建、緩建項目個數是反映國民經濟調整方針的貫徹執行情況,表明縮短基本建設戰線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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