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差論是指美國犯罪學解釋犯罪原因的一種觀點。認為人最初的偏差行為是一種因異常而偏離社會的行為。美國犯罪學家列麥特於1951年首次提示“二次偏差行為”這一術語,並把它看成是偏離過程的結果。當偏差行為作為保護、攻擊或者適應的手段被利用時,就變成了二次偏差行為。
並表現為如下發展階段:(1)初次偏差;(2)社會反應;(3)再次偏差;(4)更強列反應和異化;(5)更進一步的偏差,並對懲罰者抱有敵意;(6)忍耐危機,表現在使偏差行為烙印化的團體行為中;(7)強化偏差行為,以此作為對烙印化和懲罰的反應;(8)確認偏差行為,接受偏差的社會角色和社會地位。偏差論與早期的“烙印化理論”具有密切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