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不廉是中國古代罪名。指官吏濫用職權侵占、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晉書·刑法志及七國考》引桓譚《新論》述李悝《法經》,皆有“假借不廉”的記載。《晉書·刑法志》曰:“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窬制,以為《雜》律一篇。”此罪也見於後世法典,但名稱相異。
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臨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
假借不廉是中國古代罪名。指官吏濫用職權侵占、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晉書·刑法志及七國考》引桓譚《新論》述李悝《法經》,皆有“假借不廉”的記載。《晉書·刑法志》曰:“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窬制,以為《雜》律一篇。”此罪也見於後世法典,但名稱相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