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是指又稱“借貸契約”。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種類物交#給借用人處分使用,借用人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地將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同數量、同質量的實物歸還給出借人的協定。大陸法民法傳統稱為消費借貸契約,即與使用借貸契約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原物而系返還等值貨幣或實物的契約。借貸契約可以是有息的,也可無息;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發生在公民與一定組織之間以及組織相互之間。法律特徵:(1)標的物是貨幣或其他種類物,否則,借用人無法履行返還義務,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2)須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傳統民法一般認為須轉移所有權,但我國民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借貸契約僅轉移處分權以和買賣契約區分。(3)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即除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借用物,契約方能有效成立.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借款契約條例》,企事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借款契約依法簽訂即是法律約束力,應屬諾成契約。(4)借貸契約為單務契約,因借貸契約以交付借用物為成立要件,所以契約一經成立,出借人不再承擔義務,而只有借用人承擔返還義務。
協定內容
區別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制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複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