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商城亦稱“小商小販”。以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和自己勞動為基礎,從事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勞動者。其經營方式分散靈活,既可固定設店,隨處擺攤,又可遊街串巷,服務上門,購銷零星,方便民眾。特別是農村小商小販往往跨業兼營,長購帶銷,很適合農村交換的習慣。習慣上把固定售貨的稱為“小商”,把流動販賣、往米販運或街畔攤售的稱為“小販”。在中國歷史上,個體商販人數眾多,大多經濟地位低下,他們“不論肩挑叫賣,或街畔攤售,總之本小利微,吃著不夠。其地位和貧農不相上下”(《毛澤東選集》第1卷第7頁)。新中國建立之初,在零售商業人員中仍占很大比重,成為城鄉商業的補充力量。1956年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高潮時,90%左右的小商小販組成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肯定了發展個體商業的必要性,確定它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鼓勵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和工商行政部門管理下積極經營,保障他們的正當經營,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個體商販經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對於無證經營活動,按有關法令規定,應予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