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即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稅款。
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投保人處於不同的生命階段,其
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對於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能拉動個人購買
養老險的需求,也是拉動內需的一個催化劑。
影響
對個人的影響
養老保險稅收遞延凸顯“減負”效應 退休後稅負更輕
假設一名30歲的普通工薪階層,其工資計稅金額(扣除三險一金等稅前列支項目後)為10000元,如其每月購買700元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根據其收入所對應的20%最高稅率來計算,稅延政策使他延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每月140元,一年即為1680元。30年後該人達到退休年齡,從個人賬戶支取商業養老金,根據30年後起征點及稅率進行繳稅,由於退休後的收入通常不會高於工作時的收入,因此退休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通常較低,再扣除通脹因素,稅收負擔就更輕了。
對政府的影響
“稅延養老”舒緩養老財政壓力 彌補養老資金缺口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專家朱明方在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採訪時表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及發展,必將對彌補養老資金缺口起到積極的作用。
從短期來講,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即個稅的緩期繳納,勢必會減少財政收入,但實施這項公共政策後,保險公司會隨著業務量和營業額的大幅度增長,上繳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也會大比例增長,顯然,這項政策可以間接地通過保險公司所增加的稅款來彌補個稅減少的那一部分。
據權威人士的測算,當期延遲納稅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養老保險基金,因此,該制度的啟動,不但可以舒緩我國養老的財政壓力,而且也有助於提升整體養老保障體系的內在品質。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表示,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現狀是基本養老獨大,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不平衡。這次稅延養老保險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這種失衡狀況,但是這個緩解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但它標誌著我們國家開始重視養老保險制度當中的市場化因素,標誌著一個新的方向的開始。
對保險行業的影響
“稅延型養老險發展,首先對利好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行業。”田輝說。“目前我國養老體系中個人商業養老險的力量還很薄弱,稅延型養老險將極大地刺激養老險第三支柱的發展,從而彌補養老體系的這一個短板。如果政府能夠通過稅收激勵來扶持商業養老險的發展,它將真正成為整個養老體系的支柱之一,而不僅僅是一個補充。”“在國外,稅收激勵是商業養老險一個非常重要的驅動”田輝說。據保險公司內部測算,試點將為上海帶來年均逾100億元的保費增量。若將來向全國推廣,則將為全國保費增量提供不竭動力。
“其次,稅延型養老險如果最終獲批,將意味著政策導向對保險業發展的扶持,”田輝表示,“這將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資者的眼球,增加投資者對保險相關行業的信心,從而促進廣大民間投資向保險業投入。甚至投向養老保險相關實業建設,如養老基地、社區設施、療養院建設等。”
利益關係
關係之一:財政收入與保障民生
若干年來,財政收入連續遠超GDP增速,使國民收入的格局發生了從量到質的變化,政府以稅收和通脹兩大抽水機將社會財富吸納到國家的大池子裡, 引起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國富民窮”的抱怨和“藏富於民”的呼聲,終於拉開了
財稅體制改革的大幕。在改革的重重壁壘中,人們發現了個稅遞延型養老保 險是一個很好的缺口:既然財政的資金應更多地用於保障民生,那么採用更有效的延稅方式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顯然比政府增加稅收然後再注入社會保障資金 好得多。
總體來看,傾向於民眾利益的財稅體制改革,是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能夠出台的最大推動力,這股力量的逐漸增強,終將使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夢想成真。
關係之二:商業保險與企業年金
2004年5月之後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快速發展,給壽險公司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機遇是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開使補充養老保險的蛋糕迅速做 大。然而,這個蛋糕並不能被保險業所獨享,信託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都可以在受託人、投資人、賬戶管理人的爭奪中和保險公司同台競技,一爭 高下。人保部管轄的信託制企業年金是有稅後優惠政策的,稅收優惠幅度占全國各省市並不相同,稅前列支幅度占職工工資總額4%左右;而壽險公司一直銷售的契 約型商業養老保險卻是沒有稅收優惠的。
競爭之中高下立判,獲得了人保部頒發的經營企業年金執照的保險公司還好,畢竟手裡握著一把切蛋糕的刀子;而那些沒有執照的壽險公司則只能望著企業年金的大蛋糕唏噓興嘆,不能做企業年金業務而只能銷售契約型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處境之艱難可想而知。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將打破的企業年金市場和商業保險市場競爭格局。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對保險而言是一個重大利好,保險公司將擁有其他金融機構無法跨進來競爭的“第二戰場”,也就是說,這個戰場上的 戰利品是保險業所獨享的,不會有其他的金融機構來分一杯羹。同時,擁有經營企業年金執照的保險公司和其他壽險公司也將在稅惠方面被拉回到大致差不多的起跑 線上,一直以來,大多數壽險公司在團體養老保險市場上所面對的令人窒息的競爭態勢也將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
四點要求
2018年6月6日銀保監會在下發給6家保險機構的批覆中,共提出四點要求。
一是,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加強銷售管理,向消費者全面充分說明產品基本條款和產品賬戶利益條款等,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保險契約;
二是,公司要科學引導和管理客戶需求,切實做好客戶服務工作;
三是,公司應加強業務現金流監測和償付能力管理,定期開展準備金充足性評估,防範經營風險,確保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四是,對於使用上述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公司應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