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權 :又稱“合夥權”,二個以上公民按約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法律行為或組織形式,各當事人為合伙人,合伙人通過合夥契約明確規定各自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火,合夥等事項,各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用,對於合夥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執行,也可以推選負責人執行,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合夥債務,有全體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定約定,以各自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要求退夥的,以合伙人的協定為準處理,協定無約定的一般應予以準許,由於合伙人給其他合伙人那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具體的情況入、退夥原因,理由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等,由退夥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夥終止時,對財產的處理,由協定的,按協定處理,沒有協定的又協商不成的,可按出資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學大辭典》第69條,鄒喻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