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現代西方法律思潮中的一個重要的共同觀點。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完成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轉變,法律思想領域中的個人本位傾向為社會本位傾向所取代,個人權利論被個人義務論所取代,自由主義的優勢被國家主義的優勢所取代。現代西方法學三大主流派(自然法學、分析主義法學、社會學法學)都有人宣傳“個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便是明證。例如,美國“準自然法學家”孔茲教授論證,每個人都應樹立對國家的“責任感”,他生來就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純粹法學家H.凱爾遜和分析法學家H.哈特認為一切權利都屬於法律或客觀意志,而個人或主觀意識所具有的則是義務和服從。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家L.狄驥聲言,一切權利屬於“國體”,個人權利或主觀權利是不存在的。社會學法學家們更用“社會利益”貶低個人利益。總起來說,這種法律思潮是同帝國主義政治趨向相一致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 定義:法學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