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答汗法典

明代蒙古法典,由東蒙古土默特萬戶首領俺答汗(阿勒坦汗)主持制定。

俺答汗法典,明代蒙古法典。亦譯作《阿勒坦汗法典》。東蒙古土默特萬戶首領俺答汗(阿勒坦汗)主持制定。據法典前言推測,約頒布於藏傳佛教格魯派(黃教)傳入蒙古之後、俺答汗去世之前的萬曆九年(1581)。法典正文則制訂於黃教傳入之前,故在頒布時僅在前言中補入了佛教的內容。俺答汗時期,蒙古地區社會經濟有了較快發展,大批漢族兵民進入漠南地區,舊的習慣法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了維護封建領主的利益和社會秩序,處理各種刑事犯罪和民族、民事糾紛,俺答汗召集所屬各部領主,修改原有的習慣法,吸收漢族刑律,制訂本法典。由前言和刑律“十三法”兩大部分組成。今人將其刑律劃分為12章或13章115條。前言中肯定了佛教和達賴喇嘛的神聖地位,俺答汗的權力和法典的效力。刑法包括人命案、傷殘案、盜竊案、叛逃案、夫妻家庭糾紛、主奴糾紛、屍體及傳染病案、同使臣和公差有關的案件和處罰條款,也有關於抗災保畜、保護野生動物、扶助救濟他人的獎懲規定。其中除了奴僕致他人死亡兼犯盜竊罪者處以死刑外,其他一律以罰取數量不等的牲畜、“杖責”和“頂替”(賠償受害者喪失的勞動力)處治。其中亦有保護婦女、家庭的法規。與原有的習慣法比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為俺答汗統治時期最為完整和系統的法令和法規,是研究蒙古當時社會制度、經濟生活、民族關係和蒙古法制史的珍貴文獻。法典的蒙文原件已失傳,現今發現的是藏文譯寫本,藏於英國利物浦博物館。1937年由德國學者麥斯札爾發表于波恩大學中亞語言文化中心的《中亞研究》雜誌。1975年蒙古人民共和國學者畢拉據藏文本譯成斯拉夫蒙文並作了分析研究,發表於蒙古人民共和國《科學院通訊》第3期,後收入《蒙古人民共和國歷史、文化、歷史編纂學諸問題》一書中。國內有兩種漢譯本,均譯自畢拉的蒙文本,一種是藩世憲、寶音的譯註本,載《土默特史料》第16集;一種為暴彥奇格的譯註本,載《內蒙古地方志通訊》1983年第4期。日本學者島田正郎亦將法典譯成日文,並逐條詳加研究和注釋,收入其《明末清初蒙古法的研究》一書中。由於諸譯者對藏文本和蒙文譯本的理解不一,譯文及條文劃分也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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