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會計制度

修訂會計制度是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補充和修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財稅體制和財務制度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和調整,會計制度也相應地作了不少補充和修改。1989年4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89)財會字第19號關於修改重印《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通知。

修訂會計制度的主要內容是:(1)會計科目部分。修訂後的會計科目為67個。新增加的科目有: “無形資產” “應收票據” “應付票據” “調進外匯價差”等科目。取消的科目有: “應交折舊基金”“應交資金占用費”科目(將“應交資金占用費”的核算內容歸併到“應交利潤”科目核算)。改變的科目有: 將“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改為“其他應交款”科目,將“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科目改為“專項應交款”科目。(2)會計報表部分。修訂後的資金平衡表,不再是三段平衡,而是總額平 衡。取消了原制度“資金平衡表”的補充資料(一)部分,將其內容精簡後增加了“固定資產和流動基金增減表”,取消了會工10表”應交調節稅(或應交利潤、應彌補虧損) 及企業留利計算表”。由於工資總額同濟經效益掛鈎浮動的辦法變動頻繁,形式不一,取消了會工23表“工資增長基金計算表”和會工24表”工資基金表” 。取消統一報表後,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布置有關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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