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藥品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智慧財產權強縣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縣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確的縣級行政執法事項,依法查處全縣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負責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負責全縣消費環境建設,組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修文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考核。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制度、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監督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依職責監督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職責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規範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八)負責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落實國家及省、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檢驗檢測認證行業發展。
(十九)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二十)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工作。
(二十一)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二十二)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國家目錄內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四)承擔省政府、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政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統計、保密、保衛、綜治、信訪和後勤等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管理本系統經費和收支預算、決算等財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及辦公設備的招標採購。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扶貧開發、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工作。負責紀檢、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好本部門網上名稱管理工作。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聽證工作。負責指導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承擔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負責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相關事項。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登記註冊和行政審批事項。組織推進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負責全縣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工作。做好軍民融合等相關工作。負責推進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措施、辦法的實施,組織實施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錄系統(貴州)的套用工作。組織開展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股權質押、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擬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負責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場規範監督管理科(智慧財產權科)。負責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監督檢查明碼標價執行情況,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承擔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受理、分類、分派、移送並督促辦理。承擔本轄區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對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工程。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管理,規範指導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質量綜合監督管理科。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參與全縣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縣質量強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證企業及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貫徹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承擔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擬訂或制定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計畫或措施並監督實施。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指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負責特殊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承擔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社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開展相關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按規定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流通(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流通環節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流通環節不良反應監測並進行處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和分類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承擔流通環節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做好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