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學院章程

《信陽學院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共由序言,總則,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教職工,學生,組織與結構,黨、團、工會組織,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後勤,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變更與終止,附則等11章、83條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學院章程》
序言,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學生,第五章 組織與結構,第六章 黨、團、工會組織,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第九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第十章 變更與終止,第十一章 附則,

序言

信陽學院自創辦以來,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公益性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秉持“師生為本,服務社會”的辦學理念,實施“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發展戰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面向未來,信陽學院將繼續發揚優良辦學傳統,遵循現代高等教育理念,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堅持依法治校、規範辦學;堅持轉型發展,促進內涵建設;堅持開放辦學、加強對外交流;堅持立德樹人、育人為本,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突出辦學特色,提升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努力創建一流套用型民辦本科高校。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院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信陽學院。
學院英文名稱:Xinyang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校址:河南省信陽市南湖路(長安路)237號。
第四條 學院校訓是“勤學、篤行、求真、創新”。
第五條 學院性質為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信陽市天泰置業有限公司出資舉辦。截至2015年8月31日,學院資產總額8.68億元,所有資產均為學院所有。
學院主管部門為河南省教育廳,學院辦學活動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的指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和鼓勵學院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推動學院事業發展。
第六條 學院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院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理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院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優先,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八條 學院辦學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專科教育為輔,適時、適度發展國際合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第九條 學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文化傳承創新,服務於國家與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文化繁榮。
第十條 根據國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學院堅持以學生髮展為根本、以學生出路為導向,遵循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規模控制在1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達14000人左右。
第十一條 學院不斷加強優勢專業建設,深入推動轉型發展,堅持師範教育專業與套用型專業並重,文、理、工、法、教、史、經、管、藝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第十三條 學院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堅持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特色型專科教育。本科學制4年,專科學制3年,少數民族預科學制5年,專升本學制2年。
學院積極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四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學院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十七條 學院發揮文化教育優勢,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傳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勇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穩定和校園和諧。
(二)愛崗敬業,忠於教育事業,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嚴謹治學,秉持學術良知,恪守學術規範,勇於探索創新,提高業務水平。
(五)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二十三條 學院建立培訓制度,對教職工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師德師風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聘用制和職務聘任制,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並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工資、職務變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時,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有異議,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 學院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師薪酬增長制度,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按規定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如有異議,可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及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院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尊敬師長,遵守學生行為規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三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支持學生會、學生社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三十五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學院堅持理事會決策、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堅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舉辦者、院長、黨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7-9人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經驗,舉辦者推舉不少於3人,教職工代表不少於2人。
理事長由舉辦者推舉。更換、罷免或增補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2/3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理事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學院院長、學院副院長,審議部門負責人名單。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發展變化等實際情況,制訂和修改學院章程。
(三)明確學院辦學方向、辦學思想及辦學特色。
(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五)審定學院經費預算和決算。
(六)審定學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管理制度。
(七)討論決定對學院有突出貢獻工作人員的獎勵。
(八)考核院長和院行政領導班子的工作。審定工作總結。
(九)審議通過學院重大投資和建設事項。
(十)修改理事會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者臨時會議。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於非重大的臨時性問題,理事會可以通過書面傳閱方式形成決議,該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傳閱,取得本章程規定的通過決議所需人數的理事簽署同意,並於最後一名理事簽署之日開始生效。
第四十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事務主要負責人。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負責,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主持學院教育教學人事等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三)向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院長。聘任、解聘部門負責人以下的管理人員和教師。
(四)擬訂學院財務預、決算方案和教職工的工資方案。
(五)執行和組織實施理事會審定的學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方案,落實管理規章制度。
(六)向理事會提交對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和教師給予獎勵的方案。
院長辦公會議是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組織實施學院理事會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工作會議,由院長(或由院長委託的副院長)召集和主持。審議相關議題時,由院長(或由院長委託的副院長)根據討論結果作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院長任職資格和條件:
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任期為4年,經學院理事會續聘,並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四十二條 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術事務的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學院科研機構設定。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
(五)完成院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以通過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1/3方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機構,監督指導教學工作及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五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院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院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六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院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精神,建立中國共產黨信陽學院委員會。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院建立黨委與理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以及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委對學院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委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和紀律檢查等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院系及所屬單位黨組織的設定形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黨組織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組織負責人工作變動時,必須徵求上級黨組織的意見。
第五十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團員、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建立校、院(部)和行政處室兩級基層工會組織。在工會組織中設立婦女工作委員會,做好與女教職工有關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院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和學院發展規劃、教學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報告,提出提案、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福利、學院分配實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六)法律、法規和學院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學院學生會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設立教學部、實踐教學中心、科研部等職能部門,負責全院教學、科研管理工作。
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可根據學院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系級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院審批。
第五十六條 系主任作為主要行政負責人,受院長委託全面負責本系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學生管理、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條 系黨總支負責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院的決定在本系的貫徹執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八條 系設立以教授為主的分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管理和科研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條 系日常管理實行系務工作會議制度,由系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第六十條 院屬研究中心(部、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院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學院保障其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應完善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院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六十二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學費收入。
(三)學院的辦學積累。
(四)財政專項撥款。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學院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院對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並嚴格管理教育經費,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與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的項目和標準相一致。
第六十五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國家規定的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六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十七條 學院後勤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熱情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六十八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七十一條 學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依法自主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七十二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十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七十五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舉辦者及其他重要事項,必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自行終止: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餘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八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院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公布後實施。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學院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修訂由理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理事會審議,經2/3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性檔案辦理。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院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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