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賠償

信賴利益賠償是指“履行利益賠償”的對稱。又稱“積極行為上的利益的賠償”、“積極契約上的利益的賠償”。大陸法民法中的概念。債務人因自己不履行債務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未予實現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其目的在於回復債權人在履行債務時所能獲得的利益,故不同於信賴利益的賠償,後者的目的則在於排除因把無效法律行為視為有效而蒙受的損失。聯邦德國行政訴訟中原告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一定的行政法義務的訴訟。申請行政機關實施某項行政行為但被行政機關拒絕的人都有資格提起,而無須證明其權利受到行為的侵害。行政法院將審查原告依據法律是否有權得到某項政府決定或許可。如果行政法院認為原告的權利主張有法律根據,而行政機關沒有裁量的餘地,法院將作出判決,命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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