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回購業務是指信貸資產的持有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按協定約定階段性轉讓給受讓方,該信貸資產轉讓到期,出讓方按契約約定無條件向受讓方購回該信貸資產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貸資產回購
- 特點:緩解信貸資產持有方資金緊缺
- 業務優點:可以加強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
- 操作程式:依契約約定將轉讓本金支付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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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回購
信貸資產回購業務按操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直接回購方式和間接回購方式。
特點
主要是為了緩解信貸資產持有方資金緊缺的不利局面。
信貸資產回購與轉讓產品
信貸資產回購與轉讓是指該行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已經存在的貸款契約為基礎,相互協商後簽署信貸資產回購或轉讓契約,以約定的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內轉讓信貸資產的行為。通過交易,雙方可以臨時或持續調整貸款結構,實現資產收益性與流動性的最最佳化。
業務優點
可以加強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最佳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資產的獲利水平,增強資產的盈利能力。
信貸資產轉讓
交易雙方簽署《信貸資產轉讓契約》後,自貸款轉讓之日起,轉讓方在原貸款契約項下的各項權利義務全部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不再承擔轉上日之後所發生的貸款風險。
轉讓的期限和利率
交易雙方可以按照貸款本金折價、平價、溢價轉讓信貸資產。轉讓利率原則上按照原貸款契約確定的利率執行,同時受讓方可以向轉讓方支付貸款安排手續費及代理手續費。
操作程式
1、交易雙方就貸款轉讓的金額、利率、費用支付、貸款檔案轉移等達成一致後,簽署《信貸資產轉讓契約》;
2、受讓方依契約約定及時將轉讓本金支付給轉讓方;
3、轉讓後貸款風險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貸款,也可以委託轉讓方 繼續管理貸款;
4、貸款到期時,受讓方要求借款人還本付息;
5、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支付,受讓方將向借款人、擔保人實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