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是202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昇立、魏廣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
- 作者:張昇立、魏廣林
- 出版時間:2023年7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35829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為了更好地歸納信託糾紛的裁判邏輯和規律,作者在依照信託邏輯梳理案例的同時,給出了對相關案例的實務建議和觀點分享。全書分為三編,第一編和第二編利用典型案例來依次闡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和信託運作的基本爭議和常見疑惑。第三編是套用編,收錄了作者對熱點問題所涉案例的分析。
圖書目錄
上編信託當事人與信託財產
第一章委託人
本章前言
001單一資金信託“委託人”實為多人集資,參與集資的投資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受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002集合信託中,受託人能否應單一委託人要求披露完整資金募集及收益分配信息?
003信託關係中,信託委託人的知情權範圍邊界在哪裡?
004委託人撤銷受託人的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從何時起算?
005信託契約存在瑕疵,是否構成對委託人的侵權?
006如果信託委託人同意延期,是否會影響信託財產損失的認定?
007如果信託受託人背信棄義,受益人該怎么辦?
第二章受託人
本章前言
008未對投資者釋明資管產品“止損線”等概念導致投資者誤判風險,投資者能否要求推介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009受託人未最大化信託財產收益而未違反契約約定時,委託人能否以濫用契約權利損害委託人利益請求受託人賠償?
010受託人等對信託財產採取“高風險高收益”方式管理,是否有違信義義務?
011拒絕與信託契約不符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指令,受託人是否有違信義義務?
第三章其他參與人
本章前言
012信託契約被解除後,委託人/受益人是否可以一併解除投資顧問契約?
013信託受託人接受投資顧問建議導致投資虧損,委託人或受益人能否申請投資顧問賠償損失?
014資管產品推介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失誤,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高齡投資人)
015資管產品推介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失誤,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有經驗的普通投資人)
016資管產品推介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失誤,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評估錯誤)
017推介人經口頭許可代簽風險告知書,投資者能否申請推介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018信託託管人執行不符契約定的指令,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第四章信託財產
本章前言
019受託人將自有財產及委託人財產用於同一投資項目,如何確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020《九民紀要》之後,信託財產可以被採取保全措施嗎?
021信託收益權是債權、物權,還是與創設該收益權的資產視為等同?
中編運作環節與信託契約
第一章信託契約及解除
本章前言
022以信託持股規避監管規定,信託協定是否有效?
023利用信託場外配資,委託人是否可訴請認定信託契約無效?
024如果非標準化的債權以信託模式標準化,這類信託是否屬於《信託法》規定的無效信託?
025非因受託人違約導致投資收益不能按時收回,委託人能否要求解除信託契約?
026信託計畫已向優先權受益人分配,此時受託人是否仍能解除信託契約?
第二章信託運作
本章前言
027信託受託人未嚴格滿足信託設立約定,如何判斷信託是否設立?
028《信託契約》約定不清,受託人能否依照自己的判斷選擇適用信託條款提前終止信託?
029信託清算尚未完成,受託人向優先受益人提前支付信託收益是否損害劣後受益人利益?
030《信託契約》約定子賬戶模式(傘形模式)履行被整頓,風險應由誰承擔?
第三章終止、清算與決議
本章前言
031信託財產尚未清算確認,能否證明信託投資的經濟損失?
032信託財產投後被轉為破產債權,委託人能否因此請求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033受益人大會對重大事項表決尚未完成,受託人主動選擇表決事項處置方式是否有效?
034信託延期等重大事項依約表決變更,未參與表決的受益人有異議是否對信託有影響?
第四章信託關係認定
本章前言
035信託受託人承認“名股實債”,而融資方否認,如何認定真實的法律關係?
036信託公司自認股權投資為“名股實債”,破產程式中是否可以認定為債權人?
037信託資金投資協定存在固定收益特徵,如何認定契約性質?
038資管計畫的委託人和管理人之間出現糾紛,是否可參照適用信託法?
039投資虧損且合作性質未明確,受託人可否申請按照委託理財關係劃分責任?
040信託委託人否認信託關係,信託貸款能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嗎?
下編信託熱點問題與套用
第一章剛兌與增信條款
本章前言
041剛兌協定被認定無效,信託受託人等金融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
042信託融資方違約,信託受益人與信託融資方直接約定的受益權轉讓協定是否有效?
043受益人與第三人進行受益權轉讓的保本約定,該協定是否有效?是否屬於剛兌?
044信託受託人回購,是否構成剛兌?
045信託投資方認購優先份額,上市公司認購劣後份額並約定附條件收購條款,收購約定是否有效?
046 資產管理人(受託人)與投資者簽署的“還本付息”協定是否屬於剛兌?協定有效嗎?
第二章結構化信託與差額補足
本章前言
047結構化信託中,次級委託人的差額補足條款是否有效?
048結構化信託中的利益分配條款(結構化條款),是格式條款嗎?投資人申請格式條款無效是否可行?
049與第三人的差額補足契約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確認?是一種擔保嗎?
050 與第三人簽署的差額補足協定是一種支付承諾嗎?
第三章信義義務範圍
本章前言
051 證券投資信託受託人未通知補倉而直接強制平倉,是否違反謹慎管理的義務?
052受託人依約簽署抵押契約,但未取得有效的抵押,是否違反受託義務?
第四章通道業務與責任認定
本章前言
053 事務管理信託的受託人,未特別約定盡職調查義務的,是否仍應承擔盡職調查義務?
054 受託人披露的風險表述模糊,能否仍以此免責?
055信託公司盡調結論瑕疵,但投資標的系委託人指定,投資損失應當如何歸責?
056通道業務中委託人怠於行使權利,未指令受託人回購導致債權不能足額受償的,受託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057通道業務中受託人執行出資人指令而未履行法定義務時,委託人能否請求受託人賠償損失?
作者簡介
張昇立,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美國杜蘭大學(Tulane University)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曾代理多件大額投融資訴訟案件,並主辦承辦多個滬深交易所及北交所IPO及再融資非訴項目,擅長信託、資管、證券的發行與爭議解決。具有紮實的法律功底、多元的法律視角和良好的商業意識。
張昇立律師多次受邀採訪及講座,撰寫大量實務文章。以幫助客戶實現業務目標為導向,從戰略和戰術層面提供專業、周全、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魏廣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德國漢堡大學法學碩士。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綜合業務、金融資管及商事訴訟、仲裁,曾代理多家央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業的訴訟與仲裁案件,在公司、金融資管領域的爭議解決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多次深入企業、商會為企業家授課,兼任北京江西企業商會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及多家財經媒體特約評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