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

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

《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是2019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唐青林、楊巍、李舒。本書主要講述礦產資源法、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行政許可法等多個領域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 
  • 作者:唐青林、楊巍、李舒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0600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礦產資源糾紛涉及礦產資源法、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行政許可法等多個領域的法律法規,尤為複雜。本書以案例研究為出發點,蒐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協朵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真實案例,挑選極具代表性的礦產資源糾紛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講解。我們希望通過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讀,幫助當事人快速提高涉礦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從他人的血淚教訓中總結經驗教訓。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礦業權出讓
鄉政府能否出讓礦業權,出讓契約是否有效
在林區可否設定採礦權
採礦權受讓人能否以無法辦理占用林地手匪遙定續為由,請求解除出讓契約
採礦權存在瑕疵,受讓人能否解除出讓契約
第二章 礦業權轉讓
採礦權轉讓契約未經批准是否生效
探礦權轉讓契約未經批准,是否會導致契約無效
採礦權轉讓未經批准,受讓人能否直接訴請辦理變更登記
不滿足轉讓條件,採礦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不滿足轉讓條件,探礦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自然人能否成為探礦權人,與自然人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
受讓方不具有採礦權資質的採礦權轉讓契約屬於未生效契約還是無效契約
探礦權受讓人不具備勘查資質,是否會導致探礦權轉讓契約無效
採礦權轉讓契約未經批准是否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
礦業權轉讓人拒絕辦理報批手續,受讓人能否訴請自行辦理
礦業權轉讓人不履行報批義務,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探礦權轉讓契約糾紛能否向礦區所在地法院起訴
未經股東會同意,法定代表人將公司財產低價轉讓給關聯公司,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通過設立分公司轉讓探礦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採礦權轉讓意向合戀膠台獄同是汗櫃轎否須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採礦企業資產整體轉讓契約未經批准是否整體未生效
採礦權轉讓契約不能獲得批准,受讓人能否請求解除契約
就同一採礦權轉讓行為簽訂多份契約,轉讓價款以哪份契約為準
就同一採礦權轉讓行為簽訂多份契約,權利義務如何認定
非法礦井能否轉讓,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採礦權能否抵債,未經批准抵債契約是否有效
第三章 涉礦企業投資
礦應墊試戀山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審批才合法有效
礦山企業股權受讓人遲延支付價款後發生政策變化,能否適用情勢變更
受讓礦山企業股權後礦業權出現問題, 受讓人能否拒絕付款
礦山企業股權“一股二賣”的歸屬認定
如何區分礦山企業股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
礦山企業股權轉讓未過戶,受讓人能否請求解除轉讓契約
轉讓股權陰陽契約偷逃稅款,契約是否有效
轉讓礦山合夥企業全部財產份額是否需報批
礦山合夥企業整體轉讓是否須報批,未報批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轉讓礦山合夥企業部分財產份額是否須報批,未報批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礦山合夥企業合伙人之間合夥份額的轉讓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礦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變更,採礦權主體是否同時變更
轉讓礦山個人獨資企業部分“股權”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借款轉化為煤礦投資款,投資回報約定不受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
第四章 礦業權承包、租賃
採礦權承包契約是否合法有效
如何區分採礦權滲嘗戒承包與採礦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能否以承包方式轉讓採礦權,承包契約是否有效
採礦權因政策原因被關閉,能否請求解除采朵整符礦權委託經營契約
採礦權租賃契約未經批准是否有效
第五章 礦業權施工
礦山開採勞務承包是否屬於採礦權轉讓?未報批是否有效?
探礦權工程承包契約可能被認定為探礦權轉讓契約
未取得探礦權就與他人訂立的勘查契約是否有效
露天礦工程屬於建設工程,施工人應當具備施工資質
第六章 礦業權合作、合夥
採礦權合作契約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生效
如何區分採礦權合作與採礦權轉讓
合作探礦是否屬於探礦權轉讓,是否需報批
因採礦權合作一方過錯導致無法生產,能否請求其賠償損失,損失如何計算
合作辦理採礦權證照是否須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合作探礦的目的是進行採礦,契約是否有效
自然保護區內能否合作開礦
礦業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夥協定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第七章 礦業權侵權
探礦權人能否請求他人賠償非法採礦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
礦業權人能否對取得許可證之前的越界開採行為主張侵權責任
已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但未取得許可證的受讓人,能否對越界開採行為主張侵權責任
採礦權受到侵害,能否請求賠償間接損失
越界開採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被侵權人還能否請求民事賠償
越界開採侵權賠償數額能否扣除開採成本
越界開採行為人惡意阻撓調查取證,侵權損失如何認定
越界開採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犯罪,民事侵權案件能否繼續審理
採煤沉陷侵權是否適用環境污染責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建設工程壓覆礦區,礦業權人能否訴請拆除
礦產資源被壓覆,礦業權人可訴請哪些賠償
電力設施建於探礦區域內無須賠償
公路建設壓覆礦業權的具體範圍如何認定
簽訂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定後應依約支付補償款,否則應賠償利息損失
未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材料,能否作為訴訟中認定壓覆礦產資源的依據
鐵路壓覆礦產資源侵權糾紛是否適用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煤礦整合後利益受損,各方責任如何認定
第八章 礦業權物權
能否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對探礦權予以確權
礦業權抵押是否需登記,礦業權抵押備案是否等同於抵押登記
第九章 礦業權執行
礦業權轉讓案件執行中能否變更申請執行人
國土廳拒不協助執行,單位被罰款80萬,直接責任人被罰款10萬
第十章 礦業權行政
最高法副院長親判國土部敗訴,裁判文書堪稱典範
採礦權被行政機關違法關閉的,採礦權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採礦許可的,應給予補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註銷,煤礦能否繼續經營
煤礦承包人能否對關閉煤礦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能否對信訪答覆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涉礦犯罪
未經許可能否開採河砂,是否可能構成犯罪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作者簡介

唐青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民建北京朝陽區參政議政專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複雜案件並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和《法學研究》。
唐青林律師精通礦產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辦理過大量涉及礦產資源領域的重大疑難案件。辦理過的案件涵蓋了礦產資源領域主要糾紛類型,包括礦業權出讓和轉讓糾紛、涉礦企業投資糾紛、礦業權承包和租賃糾紛、礦業權施工糾紛、礦業權合作糾紛、礦業權侵權糾紛、礦業權行政糾紛、涉礦犯罪。通過辦理大量涉礦案件,唐青林律師熟悉掌握礦產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法院審理礦產資源案件的司法審判精神,辦理礦產資源疑難案件具有清晰的辦案思路,掌握了礦產資源領域案件的實務要點,在日常執業過程中有豐富的經驗來指引礦產資源類企業防範和降低經營法律風險。
唐青林律師在注重法律實務的同時,注重理論和案例研究,十多年來在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餘部法律實務類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多次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舉辦法律實務類講座。
李舒,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擅長金融與執行、礦產資源、投融資、破產重整、公司和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法律事務;曾為數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機構和礦業能源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從實現委託人商業利益的角度就疑難複雜案件提出整體的解決方案;參與辦理各類案件總金額達數百億元。
李舒律師著有《民企產權保護政策彙編與解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擔保糾紛疑難問題及勝訴指南》等多部著作;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了大量法律實務文章,並就諸多法律問題接受中外著名媒體採訪;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授課;創辦的“保全與執行”和“法客帝國”等專業平台有近百萬人訂閱,在法律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楊巍,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先後在大型國企和多家知名律所工作多年。專注於自然資源與能源領域的全過程法律服務與實務研究,在民商事與行政糾紛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較豐富的經驗。
礦山企業股權轉讓未過戶,受讓人能否請求解除轉讓契約
轉讓股權陰陽契約偷逃稅款,契約是否有效
轉讓礦山合夥企業全部財產份額是否需報批
礦山合夥企業整體轉讓是否須報批,未報批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轉讓礦山合夥企業部分財產份額是否須報批,未報批是否影響契約效力
礦山合夥企業合伙人之間合夥份額的轉讓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礦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變更,採礦權主體是否同時變更
轉讓礦山個人獨資企業部分“股權”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借款轉化為煤礦投資款,投資回報約定不受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
第四章 礦業權承包、租賃
採礦權承包契約是否合法有效
如何區分採礦權承包與採礦權轉讓?契約效力如何認定?
能否以承包方式轉讓採礦權,承包契約是否有效
採礦權因政策原因被關閉,能否請求解除採礦權委託經營契約
採礦權租賃契約未經批准是否有效
第五章 礦業權施工
礦山開採勞務承包是否屬於採礦權轉讓?未報批是否有效?
探礦權工程承包契約可能被認定為探礦權轉讓契約
未取得探礦權就與他人訂立的勘查契約是否有效
露天礦工程屬於建設工程,施工人應當具備施工資質
第六章 礦業權合作、合夥
採礦權合作契約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生效
如何區分採礦權合作與採礦權轉讓
合作探礦是否屬於探礦權轉讓,是否需報批
因採礦權合作一方過錯導致無法生產,能否請求其賠償損失,損失如何計算
合作辦理採礦權證照是否須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合作探礦的目的是進行採礦,契約是否有效
自然保護區內能否合作開礦
礦業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夥協定是否需報批,未報批契約是否有效
第七章 礦業權侵權
探礦權人能否請求他人賠償非法採礦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
礦業權人能否對取得許可證之前的越界開採行為主張侵權責任
已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但未取得許可證的受讓人,能否對越界開採行為主張侵權責任
採礦權受到侵害,能否請求賠償間接損失
越界開採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被侵權人還能否請求民事賠償
越界開採侵權賠償數額能否扣除開採成本
越界開採行為人惡意阻撓調查取證,侵權損失如何認定
越界開採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犯罪,民事侵權案件能否繼續審理
採煤沉陷侵權是否適用環境污染責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建設工程壓覆礦區,礦業權人能否訴請拆除
礦產資源被壓覆,礦業權人可訴請哪些賠償
電力設施建於探礦區域內無須賠償
公路建設壓覆礦業權的具體範圍如何認定
簽訂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協定後應依約支付補償款,否則應賠償利息損失
未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材料,能否作為訴訟中認定壓覆礦產資源的依據
鐵路壓覆礦產資源侵權糾紛是否適用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煤礦整合後利益受損,各方責任如何認定
第八章 礦業權物權
能否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對探礦權予以確權
礦業權抵押是否需登記,礦業權抵押備案是否等同於抵押登記
第九章 礦業權執行
礦業權轉讓案件執行中能否變更申請執行人
國土廳拒不協助執行,單位被罰款80萬,直接責任人被罰款10萬
第十章 礦業權行政
最高法副院長親判國土部敗訴,裁判文書堪稱典範
採礦權被行政機關違法關閉的,採礦權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採礦許可的,應給予補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註銷,煤礦能否繼續經營
煤礦承包人能否對關閉煤礦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能否對信訪答覆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涉礦犯罪
未經許可能否開採河砂,是否可能構成犯罪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作者簡介

唐青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民建北京朝陽區參政議政專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複雜案件並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和《法學研究》。
唐青林律師精通礦產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辦理過大量涉及礦產資源領域的重大疑難案件。辦理過的案件涵蓋了礦產資源領域主要糾紛類型,包括礦業權出讓和轉讓糾紛、涉礦企業投資糾紛、礦業權承包和租賃糾紛、礦業權施工糾紛、礦業權合作糾紛、礦業權侵權糾紛、礦業權行政糾紛、涉礦犯罪。通過辦理大量涉礦案件,唐青林律師熟悉掌握礦產資源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法院審理礦產資源案件的司法審判精神,辦理礦產資源疑難案件具有清晰的辦案思路,掌握了礦產資源領域案件的實務要點,在日常執業過程中有豐富的經驗來指引礦產資源類企業防範和降低經營法律風險。
唐青林律師在注重法律實務的同時,注重理論和案例研究,十多年來在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餘部法律實務類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多次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舉辦法律實務類講座。
李舒,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擅長金融與執行、礦產資源、投融資、破產重整、公司和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法律事務;曾為數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機構和礦業能源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從實現委託人商業利益的角度就疑難複雜案件提出整體的解決方案;參與辦理各類案件總金額達數百億元。
李舒律師著有《民企產權保護政策彙編與解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擔保糾紛疑難問題及勝訴指南》等多部著作;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了大量法律實務文章,並就諸多法律問題接受中外著名媒體採訪;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授課;創辦的“保全與執行”和“法客帝國”等專業平台有近百萬人訂閱,在法律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楊巍,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先後在大型國企和多家知名律所工作多年。專注於自然資源與能源領域的全過程法律服務與實務研究,在民商事與行政糾紛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較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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