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研究

《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研究》,陳生泰著,邵景春指導學術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陳生泰著
導師
邵景春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北京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信用 風險管理 經濟法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17

內容簡介

本文討論如何使用信用衍生工具來降低銀行業的風險,從協助者及參與者的角度來討論怎樣的法律框架可以創造出健康的金融競爭環境,鼓勵公平的競爭者,並專門從信用衍生工具這個方向深入來討論。經過私法及公法兩條線的發展後,筆者在全世界的範圍內,第一次提出了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 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使用法律來管理信用風險,如何使虛擬的信用具體的價格化,並且結合信用評級系統達到穩定金融市場的目的。 本論文的創新處在於以信用風險為中心,套用法律經濟學的方法,透過信用衍生工具來探討金融業的信用風險管理,第一次系統化的研究了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質、信用衍生工具與其他金融工具在法律基本性質上的異同、梳理信用衍生工具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且說明我國風險管理的根本問題。最後,提出了信用衍生工具的三個層次之法律框架。 筆者提出了一系列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問題,筆者針對一些具體的案例提出個人的見解,並且主要從案例的方式來歸納出一些處理的原則。以及比較了信用衍生工具和其它金融法律行為的異同,對於了解信用衍生工具的基礎法律特性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研究信用衍生工具重要的基礎研究。並且把信用衍生工具放在我國金融法制及一行三會的體系下,分析我國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監管現況、現有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如何看待信用衍生工具?它是一種證券、一種保險、還是一種銀行業務?然後探討信用衍生工具在各國和國際組織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監管以及背後深層次的機制。 信用衍生工具的參與者為成熟投資人,主要為大型金融機構,因此沒有必要給予特別的保護。這與證券法因信息不對稱而保護中小投資人的概念不同,對於有能力並自願進入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成熟投資人,應該依照契約自由的原則給予最大程度的交易自由,甚至包括內幕信息的運用。信用衍生工具的法律框架應該依照契約自由的精神給予最小的限制為原則,以提高透明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在風險流程中使用危害性和處罰相適應的比例原則來分配責任,使得風險流程上的相關人士能負起相應的責任。 筆者提出我國構建信用衍生工具法律構架所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包括透明、相稱及必需原則、從契約實踐中以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落實內部控制、風險流程上的比例及責任分配原則、資本提留減免原則、企業破產時終止型淨額結算的處理原則等五項原則。當企業破產時,可援引《契約法》中約定抵消的概念,承認獨立於《企業破產法》、《擔保法》之終止型淨額結算的處理原則,也應該以例外的方式在《擔保法》及《物權法》中認可信用衍生工具的特殊信用支持方式,並詳述具體操作時問題之所在。 最後討論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在信用衍生工具中的意義,法律是各種不同利益的平衡,需要依照具體案件來作調整,但又有普遍一般的原則。筆者提出自由、公平、正義、安全、效率等5種價值,試圖在這5種有時彼此衝突的價值中建立信用衍生工具的利益平衡論:在市場參與者為理性的成熟投資人之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依照契約自由的原則來交易,因為理性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守護者,既能鼓勵風險管理,也能體現人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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