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行為

信用行為是指信用主客體能夠進行的活動,概括而言包括:信用媒介,信用變形,信用替換,信用轉讓,信用創造,信用強化和信用抵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行為
  • 屬性:信用行為的負道德價值判定
  • 性質:更高的道德價值
  • 出處:《孟子·離婁下》
屬性,內容,

屬性

信用行為的負道德價值判定

內容

一、信用行為的負道德價值判定
信用作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人人都應該遵守,而某些信用行為卻不具有任何的道德價值,這個道理並不是人人都明白的。儒家一方面把信作為最基本的道德,另一方面卻又提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孟子·離婁下》) 。在儒家看來, “義”比“信”具有更高的道德價值,在信與義相矛盾的情況下,應堅持義而捨棄信,如果堅守信而違反了大義,那么這種信用行為是不足取的。信用行為卻有負的道德價值,這在社會道德生活中並不少見。以下三種情況值得分析。
(一)傷害更高道德原則的信用行為不具有正道德價值
在社會道德體系中,信用是眾多的社會道德之一。在誠信和信用道德之上,還有更高的道德。比如,在中國傳統道德規範體系中,最重要的有所謂“五常”,即“仁、義、禮、智、信”,信居於最末。在當今的20 字公民道德基本規範之中, “愛國”“守法”顯然要高於“誠信”。就傳統道德而論,講信用而害及“仁、義、禮、智”四德,這種信用是不德之信。就社會主義公民道德而論,講誠信如果害及愛國、守法,那么這種誠信行為的道德價值也同樣是值得懷疑的。
現試舉一例說明這一問題。歷史上有一個眾所周知的“尾生為信而溺”的故事:尾生與女子期於梁下,久候女子不至,而河水暴漲,尾生抱樑柱溺水而亡。尾生與女子約會於橋樑之下,對方屆時未到,尾生苦苦守候,可謂講信用的至誠君子。但是,河水暴漲,人已無法在橋下駐足,稍有頭腦的人都會趕快離開。但尾生拘泥於信用而不肯離開,結果只有死路一條。雖然也有人把尾生當成一個講信用的典型,但這種行為並不具備任何的道德價值。
如果我們對於這一行為加以分析,就會發現它有許多失當之處:其一,這一重信行為背離了行為本身的目的。其二,這一重信行為背離了“智”德。其三,這一重信行為傷害了“仁”德和“孝”德。可見,守信用的行為如果違背了其他更高的道德原則或者傷害了更高的道德價值,則這種守信行為並不具有正面的道德意義。在現實生活中,與此類似的行為也可以做出同樣的價值判斷。如果一個醫生不顧場合和客觀情景,不顧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很“誠信”地把這病人的真實病情隨便告訴病人,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把這種行為判定為是具有善道德價值的行為。
(二)私人之間的信用行為傷害了公共利益則不具有正道德價值
在信用問題上,我們需要分辨公與私、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人為了兌現對親人、朋友的承諾而慷公家之慨,常常為了顯示自己的信用而違背國家的制度規定。一個主管工程的人有可能為了兌現給親近之人的承諾而把工程標的告訴給對方,一個收稅人有可能為了朋友的信義而少收稅金,一個評審者有可能因為熟人而投他本不該投的一票。凡此種種,所謂的信用行為都不能得到道德的褒獎。
信用是分檔次、分大小的。一個人既是一個單位人,也是一個處在親人朋友關係圈中的人,其行為信用有一個究竟為誰的問題。如果一個人辦理的是工作崗位所必須處理的事務,那么,他的身份和角色就是一個單位人,他代表的是單位和集體的利益和意志,他就必須跳出私人交往的圈子,必須忘卻私人的情誼。對集體或單位負責,對集體和單位講信用,才是“單位人”的本分。相反,如果他為了私人的信義而拋棄對單位對集體的信義,那就背棄了自己的崗位責任,就是以小信傷害了大信,以私信傷害了公信。
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從來也不乏私人之間的信用,欠缺的倒是維護集體利益的公信。因為我們長期受到的信用方面的教育主要來自傳統。長期以來,信字是被定義在朋友之信上的。現代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們離開了家庭,投入到一個個的單位中去,變成了名副其實的“單位人”。人們的工作是單位的崗位工作,代表的是單位的利益和意志。因此,講信用必須要講集體的公信。這種公信的意識,在戰國末期的思想家韓非子那裡已經被意識到了。他曾經指出,孝於父母、信於鄉黨朋友會妨害公家的利益。當然,他講的公家利益主要是指封建國家和封建君主的利益,那是封建君主和統治階級的大私,而非真正的公家利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集體、公家是全體公民的集體和公家,集體利益和公家利益是每一個“單位人”的利益的集合,是全體公民利益的集合,因而這才是真正的公家利益。然而,實際需要的公信教育實在是太少了,以至於占公家的便宜、損公肥私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我們在這裡特別指出信用的公私之分,強調私人之間的信用行為在傷害了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不具有正面的道德價值,就是要確立私人之間的信用對於公共信用的從屬地位。
(三)從惡目的出發的信用行為不具有正道德價值
社會中有善事有惡事,有善人有惡人。從惡的目的出發做事是為惡事,慣做惡事的人是為惡人。惡有柔惡,有剛惡。意志薄弱,做惡膽怯,為人猥瑣,不講誠信,說謊騙人,是為柔惡。人們對於這種惡人惡事都已認識得很清楚了,不必贅述。然而,人們對於某些剛惡行為還沒有認識得很清楚,在讚揚信用行為的同時,有意無意、或多或少地肯定了某些剛惡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從信用的角度加以剖析。
中央電視二台在2005 年11 月4 日早8 點《第一時間》欄目中曾經報導了一則訊息:哈爾濱某小區發生了盜竊居民樓門洞防盜門事件。這些竊賊偷盜防盜門並不是偷偷摸摸地乾,而是在大白天大搖大擺地卸居民樓的防盜門,而且是一個門洞接一個門洞、一個樓接一個樓地挨著卸。警察一次就從其住處查出了盜竊的防盜門30多個。
盜賊白天盜防盜門,真是對公共秩序的一種公然的挑釁! 盜賊的這種行為是明目張胆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可謂誠實到了極點,但是,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肯定其有正面的道德價值。這不是誠信,而是一種瘋狂。與此相類似的行為社會上還有許多。“我是流氓,我怕誰!”這不是流氓的誠信,而是流氓的瘋狂。惡徒流氓對人的威脅之語,常常都是付諸行動的。這種出自惡目的的強梁行為,儘管可能是說到做到,但不能認為它是善的。
惡人與惡人之間,也常常是講信用的。毒品、走私、洗黑錢等地下交易行為,未必就是不講信用的;恐怖分子在公共場所投放炸彈並事後聲稱自己對事件負責,也可以說是一種“信用”;侵略者公然把自己的意圖、目的和要求告訴被侵略者,也似乎具有某種信用。但是,正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出自惡的目的,其信用成了惡目的實現的手段,因此不能因為其行為具有信用的含量而肯定其有善價值。
總之,我們不能籠統地肯定凡是信用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而必須要對行為的目的進行考察。弄清了這一點,我們才能對於信用行為的價值進行評判。當然,我們也可以普遍地肯定信用行為具有善的價值,但那一定是在肯定信用行為的目的為善這一前提之下。
二、非信用行為的正道德價值判定
既然誠信或信用是一種基本道德,那么誠信的行為或守信用的行為就是一種善的行為,相反,不誠信或不守信用的行為就是一種惡的或不道德的行為。這也可以說是社會上最普遍的看法。在通常情況下這一看法是正確的,但是,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不誠信或不守信用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對於某些特殊的社會生活領域,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不誠信或說謊、不守信用或非信用行為仍然具有正面的道德價值。我們對以下三種情況加以分析。
(一)市場交易時價格商談過程中出現的“不誠信”言行不能判定為具有負道德價值
市場是交換行為的產物。自從人類有了剩餘產品以來,人們為了互通有無,便以貨易貨,久而久之,固定的以貨易貨的場地——市場也就形成了。市場行為可以說從其誕生的第一天起就獲得了一種本性,那就是交易。對於以市場為生的買賣人來說,賤買貴賣是其獲取利益的必由之路。現代市場早已超越了貨物交易地的概念,已經成為社會的資源配置方式,但是,其誕生時所獲得的本性仍然是市場行為的最根本的特性。
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依照既有契約進行的雙邊或多邊交易行為,一是交易之前沒有既定的契約,通過雙邊或多邊口頭的討價還價的行為達成約定,然後進行交割的交易行為。這樣,交易行為就有達成契約或約定之前和達成契約或約定之後兩個階段。是否誠信,是否守信用,對於這前後兩個階段來說是有很大差別的,而這前後兩個階段對於是否誠信或守信用的行為的價值評判也是有重大差別的。
對於已經達成契約或約定的市場行為來說,交易雙方都必須信守達成書面契約或口頭約定,不得撕毀契約和不守信用,否則是一種背信棄義的不道德行為。對於未達成契約或約定的市場行為來說,交易雙方首先有一個如何走向交易實現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買方要了解賣方貨物的性能和價格,只有在貨物性能和價格比對他來說最合適的時候,他才會考慮去和賣方達成交易。除了這個因素之外,賣方的態度、儀表及表現出來的善意也是成交的重要因素。買方與賣方沒有血緣之親,沒有朋友之義,他完全是因為其貨物對於自己有利才與賣方打交道的。賣方要了解買方的需要和心理,以求最大限度地把貨物推銷出去。賣方同樣也與買方沒有血緣之親,沒有朋友之義,他只是為了能把貨物賣給對方並以最高的價格賣出去,才與買方打交道的。市場中既不是一家買方,也不是一家賣方,哪一家對特定的賣方和買方能夠達成買賣契約或口頭約定,則賴於買賣實現前的討價還價。
在交易商談過程中,買賣雙方為了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都幾乎沒有例外地把對自己最有利的說辭講給對方聽。賣方總是在誇讚自己的商品如何質量好,如何價格上比別的商家優惠,今後服務如何到位,商品是如何供不應求,賣給前面的客戶的價格是如何高昂等等。所有這些,都是為了與前來商談的買方達成買賣的約定。以最高價格達成買賣的約定,就是賣方的利益所在。賣方在商談中有相當多的說辭並不是很誠實的。在這番真假摻半的商品介紹和價格高開低走的要價還價商談之中,儘管可能有許多不實之詞,但如果不是以次充好、以廢當新或售後服務承諾而不兌現,都不算是違背了誠信的道德標準。特別是在商品的價格方面,盡可以漫天要價,如果能夠賣到同類商家的同類商品的最高價格,那是賣方能力的一個展現。某些特殊商品如古董、字畫等文化含量高的商品的討價和成交價差距之懸殊常常是出人意料之外的。買方為了獲得質優價低的商品,也常常是對於賣方的商品吹毛求疵,拿並不實際存在的其他商家開出的價格加以對比並以此否定賣家開出的價格。這也同樣不違背誠信的道德標準。
(二)出自善意的不誠信言行不能判定為具有負道德價值
道德以追求善為自己的使命。正因為誠信和守信用能達到或實現人際關係的善,因此誠信和守信用才被提升為一種道德標準。在特定的場合,如果講誠信、守信用不能達到善,那么就不必非要堅持誠信和信用。只要是出自善意並且真正能夠達到善的效果,不誠信的言行就不能判定為惡。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之中,這種出自善意的不誠信行為是司空見慣的,我們應當給予其以正確的價值定位。
出自救死扶傷的目的的善意行為,儘管可能是不誠信的,但也不具有惡的價值。我們知道,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只要是有利於救死扶傷結果的行為,都應當在道德上予以肯定。一個患了不治之症的人,其心理承受能力常常是極其脆弱的。如果醫生是為病人著想,從病人的實際出發,從病人的承受能力出發,分場合、分程度、講策略、有選擇地把病情告訴患者,甚至講一些與事實相違背的謊言,則對於病人克服疾病能起到幫助作用,決非不道德。
對於出自對他人敬意的不誠信的言行,也不應做出惡的價值評判。人不同於其他動物,其生活不僅僅是為了活著而活著,而必須且應當是有尊嚴地活著。人格的尊嚴不僅與道德聯繫在一起,也是與法律聯繫在一起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交往之中,公民彼此之間都應該時刻想到對於他人的友愛和尊重。比如在某些場合,如果對於一些不相干的人說出某人曾經做過某種不良行為,這可能在客觀上符合事實,但是它傷害了某人的尊嚴和名譽,對於某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都帶來了不良的影響。這種“誠信”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具有善的道德價值。如果一個人是借誠信之名而對別人的過失逢人便講,那就不是誠實,而變成一種惡意的宣傳和對他人的詆毀了。與此相反,在談及別人時,不隨便言講其過失,為維護別人的名譽和尊嚴,不知說不知,知也說不知,這不僅不具有惡的價值,而且還有善的價值。
(三)無違道德原則的不得已的謊言不能判定為具有負道德價值
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因而人際的和諧、社會的良序運行,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人際的和諧和社會的良序運行需要每一個人來維護。人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對於他人、對於社會產生影響,故而不能不考慮言語行為的後果。要實現人際的和諧和社會的良序運行是需要做出多方面努力的,而堅持正義的原則、維護社會最基本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是達到人際和諧的重要條件。在滿足第一條件的前提之下,還必須在一些細小的方面做些策略性的調和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在一定的範圍和程度上,說一些無傷道德原則的謊言對於和諧人際關係是有積極意義的。
人在社會中生活,常常會碰到一些無奈的事情,其中講實話還是講假話就是人們經常面臨的兩難選擇。在一些重大的或比較重要的問題上,不誠信、講假話會造成比較嚴重的消極後果,會影響人們對於講話人的形象和品德評價,那當然應該講真話、實話而不應該講假話。在這方面,由於事情重大,人們常常比較容易抉擇。但在一些小事上,抉擇反而不那么容易。人是不是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說謊,是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應該做到絕對的誠信? 如果不是這樣,那么在什麼情形下、在什麼程度上可以講一點謊話? 這是需要我們加以探討的。
其一,在日常生活之中,在某些生活瑣事上是不必過分講誠信的。例如,一個朋友向人問好時通常都會說:“最近一切都好吧?”如果被問者從字面上理解這句話,就會把最近發生的一切事情向朋友匯報,詳細地告訴他什麼地方好,什麼地方比較好,什麼地方不太好,什麼地方很糟糕,喋喋不休地說個沒完。試想一下,朋友會很耐煩么? 可見,一個人如果凡事都把誠信講到底,則顯得迂腐不堪。
其二,為了使對方有一個好心情,講一點“謊言”並不違背誠信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同事或朋友穿了一件自己得意的新款式的衣服,從心裡希望得到別人的認可。女同志尤其如此。如果一天之內沒有被別人發現,那么她可能會感到很鬱悶。如果她向你問起:“我這件衣服怎么樣?”即便你內心深處很不以為然,那也不妨說:“呀!真是不錯,你今天顯得更加年輕漂亮了! 在哪裡買的?”為了使人心情愉快,對人就不要太吝嗇說表揚的話。這些無關緊要的表揚,有可能是言不由衷,但說出口也不是什麼惡德。
其三,為了鼓勵人們上進,講一點“謊言”也同樣不違背誠信之德。人在成長過程之中,總是會遭遇這樣或那樣的挫折,總是在某些場合會畏首畏尾、裹足不前。這時候,特別需要人們的幫助和鼓勵。年輕的媽媽對於自己剛剛學步的幼兒,總是大加鼓勵:“寶貝,真勇敢! 再往前走兩步!”“歌兒唱得真好聽!再來一首。”受鼓勵和表揚的行為可能非常平常,表揚和鼓勵的話語也可能言過其實,認真地追究起來,可能多少帶有“謊言”的成分,但是它對於鼓勵人的成長和進步所起的作用往往會是十分巨大的。因此,這樣的言行不應受到“不誠信”的道德譴責。
其四,有時為了避免人我關係上的尷尬,講一點“謊言”也並不意味著有虧於誠信之德。在這方面,通常至少有兩種情況:其一,自己掌握著某種裁量權,被裁量者為了獲得通過而請客吃飯。被裁量者為了自己的目的請客吃飯,在中國可以說是人之常情。而掌握著裁量權的人的職責是主持公正、優中選優。如果赴約,正所謂“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軟”。要主持公正,吃了人家而又給人家評不上,自己不好意思;為了一己私情而不主持公正,則有愧職守。如果不去赴約,對朋友直斥其非,則有傷朋友情誼。這時,對於當事人來說,實在是一件兩難的事。在這樣的無奈情形之下,許多人選擇了說一點小謊言的策略。比如說自己有重要會議,不在單位,身體不舒服等等,以求在不傷情誼的情況下推掉宴請。沒有重要會議說有,本來在單位說不在,身體好得很卻說身體不舒服,這當然屬於謊言之列,但它是一種不違背道德原則的謊言。既然不違背道德的原則,那也就不能說它是一種惡的行為。
以上對於誠信或守信用的行為以及不誠信或非信用的行為的價值進行了評判,指出某些誠信或守信用的行為不一定具有善的道德價值,某些不誠信或非信用的行為則不一定具有惡的道德價值。如此分析和評判,並不是要混淆善惡的道德界限,更不是要鼓勵人們都去做一些不講誠信、不守信用的行為,而是為了指出誠信或信用有其道德的定位,對於涉及誠信和信用行為道德價值的判定需要有倫理的原則。
概而論之,原則有三:一是公信原則。在現代社會中,誠信和信用主要的不是私人之間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公共生活中的信用,它主要表現為對於各種制度、規章、法律、法規、準則、守則的遵循,表現為對於契約或契約的信守,表現為對於公眾利益的尊重和對職守的忠誠。不以私信害公信,就具有正的道德價值,反之則有負的道德價值。二是大義原則。誠信和信用是一個基礎性的道德,它需要以正義的道德原則來統帥。大義的根本在於維護和增進國家、人民乃至全人類的利益。凡是與之相合的信用行為就有正的道德價值,反之則有負的道德價值。從大義出發,該說實話的時候說實話,該說謊話的時候說謊話,這並不妨害一個人誠信的品格。三是經權原則。信用行為的價值判定應當從“經”和“權”兩個方面來考慮。所謂經,是指原則或原則性;所謂權,是指權變或實行原則過程中的靈活性。古人教導說,離“經”合“道”是之謂“權”。誠信和信用作為最基本的道德,要貫徹在個人的日常生活中,要貫徹在國家的制度、方針和政策中。這是一個不能動搖的原則。但在平常的瑣事中,則要有一定的權變,不把誠信和信用絕對化。如果講誠信可能會違背了更高的道德原則,那就要加以變通。這也就是說,權變不是故意背離原則,而是為了更好地合乎更高的原則。如果了違反“經”同時也背離了“道”,導致道德上的邪惡,那就不是我們所說的權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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