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之一,當下,網際網路浪潮的席捲與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極好的支撐,而建立相對完善的法治體系則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與前提。全國人大代表鄭傑表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將有助於健全我國信用管理法治體系,進一步滿足國家治理、市場發展的切實需求。

簡介,內容,

簡介

2018年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浙江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鄭傑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他從社會信用信息分類及歸集、信用的有效獎懲、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信用環境建設等角度對加強我國信用立法提出了具體建議。

內容

一是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分類及歸集基本法律制度。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範圍,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施目錄管理;規範採集市場信用信息的行為,劃定市場行為的“底線”,明確禁止採集的範圍;妥善處理各種平台關係,包括國家信用總平台、對接國家各條線平台(央行、海關等)、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同時,還要建立市場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發揮市場的基礎性、決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信用的有效獎懲機制。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突出市場力量,引導行政示範套用,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明確嚴重失信行為及其特別懲戒措施,規定法人、自然人之間失信信息的聯動事宜。
三是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賦予信息主體的知情權,規定記錄消除權為五年,賦予信息主體異議權,規定失信主動修復權。
四是規範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要求信用服務行業合法合規經營,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環節使用信用報告,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自身積極創新產品等。
五是加強信用環境建設。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帶動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要起到誠信示範作用,積極普及誠信教育,加強誠信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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