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呆賬準備金

信用合作社呆賬準備金是信用合作社按其貸款餘額一定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以彌補貸款呆賬損失的專項基金。中國信用合作社從1984年起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了呆賬準備金制度,不論盈虧均按年從業務支出中提取呆賬準備金。提取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地制宜規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各項貸款餘額的5‰。

呆賬準備金只能用於經批准核銷的沉澱貸款,動用數額只限於呆賬準備金大於待處理歷史虧損 (呆賬) 的差額部分。自從1996年底農村信用社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後,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根據農村信用社試點經驗,並在全國推廣的有關利潤分配方法提出,呆賬準備金按稅後利潤的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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