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欺詐

信用卡欺詐是指故意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或用本人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用卡欺詐
  • 外文名:Credit card fraud
  • 對象:現金貨幣、商品貨幣
  • 客體:欺詐對象是欺詐客體的外在表現
  • 形式:失卡冒用
特徵,形式,對策,

特徵

(一)信用卡欺詐的對象
從主觀上看,信用卡欺詐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有4種,即現金貨幣、商品貨幣、商戶勞務和信用卡本身。
現金貨幣和商品貨幣是社會財富的載體,屬於有形財物。信用卡欺詐的行為人將非本人的財物非法占有為己有,是對社會財富的侵害。顯然,有形財物是信用卡欺詐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商戶勞務,這裡指的是信用卡特約商戶,如賓館、娛樂中心等消費場所的服務人員為持卡人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這是一種存在於服務過程中的物化了的社會勞動,屬予社會商品的一種。同樣,信用卡本身具有物質形式,即塑膠質卡片,在流通領域內作為商品交易的憑證使用,體現出一定的貨幣職能,因而它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商品。從社會商品這個視角分析,無論商戶勞務還是信用卡本身都可能被信用卡欺詐行為直接侵害而成為信用卡欺詐行為的對象。
但是,僅從直觀上分析,尚不足以揭示信用欺詐行為對象的全部涵義。因為,就信用卡欺詐行為的本質而論,欺詐行為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對信用卡所代表的銀行信用的侵害。非法使用信用卡,就是非法使用銀行信用;非法取得信用卡,就是非法取得銀行信用。無論哪種欺詐的行為方式,都是直接作用於銀行信用而實現行為人所企求的違法結果。可見,侵害銀行信用才是信用卡欺詐行為對象的本質內含。
(二)信用卡欺詐行為的客體
信用卡欺詐行為的客體與信用卡欺詐行為的對象之間有著本質與現象的關係,欺詐對象是欺詐客體的外在表現,欺詐客體是欺詐對象的內在本質。根據對信用卡欺詐對象的分析,信用卡欺詐行為客體是一種複雜客體。它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銀行金融管理秩序和商戶經營管理秩序。
(三)信用卡欺詐行為的中介是信用卡本身
信用卡欺詐行為最明顯的一個特點便是其欺詐中介為“信用卡”本身,也就是說,信用卡欺詐行為都是通過利用“信用卡”這一媒介物而實施的。這裡的“信用卡”即包括真卡(如在真卡被遺失或被竊後,行為人冒充持卡人而去實施騙取財物的行為,是使用真卡欺詐行為的範圍),也包括偽卡、“黑卡”等。無論是真卡,偽卡或“黑卡”在信用卡欺詐違法犯罪活動中都成了不法分子實施欺詐行為的工具之一,都充當了違法犯罪活動手段。

形式

(1)失卡冒用
失卡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發卡銀行在向持卡人寄卡時丟失,即未達卡;二是持卡人自己保管不善丟失;三是被不法分子竊取。
(2)假冒申請
一般都是利用他人資料申請信用卡,或是故意填寫虛假資料。最常見的是偽造身份證,填報虛假單位或家庭地址。
(3)偽造信用卡
國際上的信用卡詐欺案件中,有60%以上是偽造卡詐欺。其特點是團伙性質,從盜取卡資料、製造假卡、販賣假卡,到用假卡作案。
偽造者經常利用一些最新的科技手段盜取真實的信用卡資料,有些是用微型測錄機竊取信用卡資料,有些是伺機偷改授權機終端功能竊取信用卡資料,當竊取真實的信用卡資料後,便進行批量性的製造假卡,然後通過販賣假卡大肆作案,牟取暴利。

對策

(一)健全規章制度
首先要從健全制度著手,並須對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要嚴格控制空白卡、憑證、單據的發放和認真執行登記、保管制度。對“黑名單”的登記、傳送要及時、準確。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做好授權工作。為了適應信用卡業務的不斷發展,不僅要對信用卡工作人員反覆培訓,也應使所有銀行業務人員對信用卡的功能、業務要求及規章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認識,發揮信用卡工作人員積極性,在實踐中不斷發現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議。
(二)提高信用卡從業人員和特約商戶從業人員的辨認真偽信用卡能力
信用卡欺詐犯罪中有很大部分是由於不法之徒使用假信用卡,而信用卡業務工作人員和特約商戶工作人員缺乏辨認能力或工作疏忽所致,因此必須大力提高信用卡業務工作人員和特約商戶工作人員的辨認真偽信用卡的能力,同時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心。
(三)大力提高信用卡的防偽技術
提高信用卡的防偽技術,無疑為那些唯利是圖、蠢蠢欲動的不法之徒,設定了一道屏障,定會大大減少假信用卡欺詐現象發生。
(四)嚴格授權管理
授權管理是指對信用疑問的諮詢和超限額消費進行控制的一種手段,授權管理方面做得好,可以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降低風險損失,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要制定詳盡的分級授權原則和分級授權金額起點,堅持在職權範圍內授權,堅持24小時授權制度並實行嚴格的授權記錄和交接班登記制度,確保每一筆業務準確無誤。
(五)銀行信用卡業務從業人員和特約商戶從業人員在接交信用卡時,應該嚴格遵守操作步驟。
(六)建立空白憑證和打卡機管理制度
空白卡容易被犯罪分子盜取後,自燙假卡號等資料偽造成“信用卡”。因此必須加強空白卡的管理,以防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各種空白憑證(卡)的領取,發出及出入庫都必須納入“空白重要見證”表外科目分戶核算,專人負責管理,業務主管應當不定期地經常進行核查,確保帳實相符。
(七)狠抓電子工程建設
信用卡業務需要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設備來傳遞信息,提供服務等。因為止付名單和惡意透支等方面傳遞和預防都需要發達的電子網路,止付名單如果傳遞不及時,就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每期止付名單經過內部整理、印刷、郵寄等程式,一般要10天左右,才能傳送到特約商戶和取現點。在這一段時間內若被不法分子冒用則可能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所以應該早日建成POS自動授權系統;止付名單查問機,實現全國的數據檔案交換電子化,迅速傳遞相關信息,可以採用象美國運通公司採用的一種稱為CAT90信用卡核對終端機。此外,應該強化信用卡從業人員計算機知識,只有這樣,才能用先進的科技技術打擊犯罪活動,制止信用卡欺詐犯罪行為。為此,我們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抓好電子工程建設。
(八)嚴格執法,加強打擊信用卡欺詐犯罪活動的力度
對於利用信用卡犯罪偽造信用卡或惡意透支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在我國的舊刑法典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我國的刑法典產生於1974年,而我國開始使用和發行信用卡則始於1986年,有關立法並沒有跟上,這樣就給我們的司法實踐造成無法可依的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法務部門對於信用卡欺詐作為的打擊力度。因為對於情節嚴重的信用卡欺詐犯罪活動只讓不法之徒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顯然是不利於打擊這種違法犯罪活動。某種程度上也構成了對於信用卡欺詐行為的一种放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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