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研究

《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研究》是石新中所作的一則論文,2008年發表。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A study on the law of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論文作者
石新中著
導師
吳宏偉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信用 信息公開 信息管理 立法
館藏號
D912.28
館藏目錄
2010\D912.28\2

內容簡介

市場經濟既是法治經濟又是信用經濟,這在邏輯上就要求中國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體系。然而由於歷史的、法律的等各種原因,中國迄今尚無全國範圍的信用立法。當前中國社會的失信狀況加劇,這已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治理失信問題的治本之策,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探討信用信息公開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及現實意義。 除了導言之外,本論文共分4章,各章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信用與人類社會 本章分為兩節,第一節從邏輯的與歷史的相統一的角度探討了信用概念的歷史演進。文章認為,信用的概念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涵;現代社會,不同的學科對之也有不同的理解。在人類社會中,最先出現的是信用的倫理含義,即“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的信任”;其次出現的是信用的經濟含義,即以償還貸款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是資金或商品的有條件的讓渡;最後出現的是信用的法學含義,即社會對民事主體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願的評價。現代社會的信用概念是歷史上諸種含義的統一。“信用”一語與“信譽”、“信任”的含義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社會學所研究的“信任”問題對於經濟學和法學研究的“信用”問題具有很強的啟示意義。 第二節探討了信用與社會發展的關係。主要內容有:(1)信用與人類文明的發展。文章認為正是群體內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與合作而使原始人群得以擺脫動物狀態而進入人類社會。人類由蒙昧時代到野蠻時代直至文明時代的進步過程實質上也是更多社會成員的合作及合作深度愈益深入的過程。在現代社會,正是由於跨地域、跨民族、跨文化之間的人與人的信任與信用,才使得人類社會不斷擴大交往空間,提升交往層次,人類的信用合作範圍才能得以由地域性和民族性的擴展為世界性的。(2)信用與市場經濟的關係。文章認為信用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這表現於如下幾個方面:信用是企業生產管理的基礎;信用能夠使商品在市場流通中減少流通費用;信用制度能夠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信用為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創造了條件;現代社會的信用已成為市場主體的無形資產。(3)信用活動與經濟成長的關係。主要觀點如下: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總規模增長快於經濟成長;從經濟發展的長期效應來看,信用對經濟成長有拉動作用;信用過量引起經濟衰退。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 本章內容分為兩節。第一節從歷史發展的角度探討了信用與法律的關係。文章認為,在人類歷史上,信用與法律的關係可以從兩個維度去分析:第一個維度是從對信用維護的角度看,人類歷史上經歷了由道德的自律到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共同作用的過程;第二個維度是從法律對信用的維護看,經歷了從民法債權的個人本位到現代信用法律制度的社會本位的過程。文章從法律和道德關係角度探討了信用立法的必然邏輯。中國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規定了信用權的內容,這對於維護守信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這對於維護信用主體的利益來說是不夠的。 第二節探討了信用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文章在對“信用”和“信息”兩個概念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界定了信用信息公開的概念,並對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釋。本節還從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多個角度從理論上論證了信用信息公開的必要性。文章認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是現代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文章認為在信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要處理好信用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信用信息公開與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信用信息公開與國家經濟安全的保障之間的關係。 第三章 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論述了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個人信用信息公開立法。文章分析了在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立法中所包含的個人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並對與個人信用信息有關的幾個概念——調查性消費者信用報告、個人敏感資料、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進行了解析,就這幾個概念在個人信用信息公開中的相關理論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文章就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在信用信息公開過程中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分析。文章還就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立法中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論述。 第二節論述了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立法。鑒於企業信用信息與個人信用信息的諸多區別,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對於企業信用問題並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但我們從其相關法律和其信用信息公開的實踐中可以看出其對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的諸多內容。文章分析了已開發國家信用立法中所體現的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並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企業信用信息制度的三種模式——美國模式、歐洲大陸國家模式和日本模式的不同特點進行了比較分析。 第三節論述了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信息公開責任機制。文章認為,信用信息公開的責任機制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指在信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徵信機構和其他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侵害信息主體的利益時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其二是指在信用信息公開的機制下,信息主體因其信用的優劣而帶來的後果。文章分別從這兩個方面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信息公開責任機制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第四章 中國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 本章分為兩節,第一節分析了中國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現狀,並對此進行了評析。與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不同,中國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文章就中國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經濟發展狀況背景、社會歷史文化及法律制度等背景進行了分析。文章認為正是由於這種特殊的背景使得中國當前出現了嚴重的失信現象。對此,中國各級政府已認識到了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重要意義,並為此作出了初步的努力。文章就當前中國在國家層面、地方政府層面和國務院各部門層面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情況進行了論述。在此基礎上,文章對當前中國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現狀進行了初步的評析。 第二節對中國信用信息公開的制度構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文章認為借鑑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有益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實際,中國應該制定一部《信用信息公開法》,並就《信用信息公開法》的主要內容進行了闡釋。鑒於當前中國相關立法與信用信息公開的要求不適應,文章認為應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或解釋,以使信用信息公開立法的精神貫穿於中國的諸多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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