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靈雨在全國法院執行信息管理現場會上的講話

俞靈雨在全國法院執行信息管理現場會上的講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07月29日發布,自2004年07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7月2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法律解釋執行
  同志們:
到今天下午為止,我們三個現場會已經全部完成了預定的工作內容,即將結束。今天下午,我們在廈門市湖裡區法院召開了執行信息管理現場會,通過剛才的書面介紹以及形象的演示,我們對執行信息管理如何使執行法官更輕鬆,如何使當事人對執行法院更放心,有了具體的了解。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再來研究今後如何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管理,解決執行公開、執行難和執行效率等問題,就有了一個比較好的基礎。湖裡區法院所開發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儘管時間不長,儘管有些內容還有待於今後進一步完善,但是它所確定的方向完全符合現代科技發展的要求,符合現代管理的要求,更符合我們當前執行工作形勢發展的要求。目前,執行工作面臨這樣的現狀:一是執行的信息不公開。由於執行信息不公開或公開程度低,導致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理解,甚至是誤解,從而影響到了我們自身的形象。二是執行案件成倍增加,執行效率不高,客觀上造成很多案件在執行期限內沒有及時執結,影響到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從而影響到我們自身的形象。三是由於執行不公開或公開程度比較低,使執行法官在整個執行工作當中,行使職權缺乏應有的監督,導致一些權力的濫用,甚至使案件的違規操作有了可乘之機,使我們的執行幹部隊伍面臨一種考驗,一種隱患,而這恰恰是我們當前執行戰線面臨的一個十分突出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作為我們負責管理執行工作的領導同志來說,也面臨著一個如何更好地把握執行工作的全局,更好地把握執行工作的重點,有的放矢地開展相應執行工作的問題。由於基礎不清,情況不明,我們很難把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主導權。
針對以上執行工作所面臨的現狀,完全局限於以往解決問題的模式或工作方法,很難取得好的效果。我們需要換一個角度,需要用體制創新的意識來加以解決。我認為,廈門湖裡法院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運用公共網際網路手段,開發出一個專門服務於執行案件管理的信息系統,比較有效地解決了執行工作面臨的以上這些現實問題。因此,最高法院這次決定到湖裡區法院專門開一個現場會,通過這種直觀、形象的介紹和觀摩,使大家對這個系統有一個更加全面具體的了解。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下一步可以考慮如何結合我們自身的工作需要,加強今後執行工作管理的問題。這是我們召開這次現場會的意義所在,也是我們的初衷。
利用這個機會,我想把我們今後如何解決執行難這么一個大題目,以及一些工作思路跟大家簡單做一個通報。大家都知道,執行難問題現在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突出的社會問題。黨中央對這一問題十分重視,五年前專門下發了11號檔案來解決執行難問題。這幾年來,我們各級法院大力推行執行改革,強化執行手段,加強執行力量,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會各界包括廣大人民民眾對我們的執行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相關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等部門也相應下發了許多檔案來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是,我們應該承認,執行難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依然是法院目前工作中面臨的一個最為突出的問題,依然是法院工作下一步發展的瓶頸。在紀念中央11號檔案下發5周年,我在中國法院網做客的時候,有一些網民提出的問題十分尖銳,但確實也代表了民眾的一種情緒。比如,有的網民提出,執行難年年喊,年年做努力,但是年年不見成效,問我們有什麼高招沒有。我覺得,這就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任務。作為執行法官,作為執行局局長,我們有義務、有責任來解決民眾所關心的問題。可以講,我們自己的努力,不可謂不艱難,我們所做的工作不可謂不辛苦,我們所付出的代價不可謂不大,但應該承認,我們取得的成效並不很大。這幾年來,全國法院平均每年處理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案件約450萬件左右,進入到執行階段的案件大約250萬件。也就是說,從全國來看,約60%的案件在法院判決以後或者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當事人沒有自動履行,需要法院去強制執行。這個數據比起10年以前,大大增加,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大大提高。這客觀上說明,我們法律文書的權威性、當事人對法律文書的尊重以及自動履行的意識並不是提高了,而是降低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所面臨的執行難問題也更突出了。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就我們執行法官而言,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式,採取法律強制措施,強行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這很重要。但是不是說,我們動用這么多手段,去強制執行法律文書,就能解決執行難問題呢?我們在座的各位,都可以想一想,我覺得不好下這個結論。相反,這恐怕不是我們解決執行難的主要方向。事實將證明,這個思路不能根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相反,這些年來,執行難問題還很突出。對照目前中國法院執行的狀況和國外的情況,我個人認為,從法律規定上講,我們國家現有的執行手段跟國外的法律沒有大的區別,諸如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搜查、拍賣、變賣,乃至於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等,這些手段法律都有規定,國外的法律規定也不外這些。當然這裡有一個力度本身大小的問題,我們可能因為現行體制的問題在採取法律措施的力度上受一些影響,但從法律規定上沒有實質差別。但為什麼在許多國家不存在執行難問題?我們跟外國的法官交流,人家一般不知道執行難是什麼意思,外國的法官不知道有這么個執行難的問題,而在我們國家,這么多年以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喊,一直想解決,卻一直解決不了。我們還得做深層次的分析。我個人認為,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靠我們的執行法官和執行法院動用手段去強制執行,這只是一個方面,當然也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更多的法律文書需要當事人自己去履行。必須有一種機制,在這種機制裡面,當事人如果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他所付出的代價很大,他不願意付出這么大的代價,從而促使他更多地去自動履行。應該說,儘管各個國家的情況並不相同,但是我覺得在一些國家,法律文書恰恰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動履行,因此,人家才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而我們國家的情況怎么樣?作為債務人,在法院判決以後,他是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隱匿就隱匿,能對抗就對抗,就看法院有多大能耐。你有本事執行,我就認了,因為判決了;你沒有本事,我可以採取一切對抗的方法來對抗你,而這種對抗沒有任何的後果。因此,哪怕是一個有充分履行能力的債務人,一個大集團公司,面對一筆很小的債務,他也不願去主動履行,因為不履行沒什麼後果。我們不能要求債務人是一個自動的守法者,是一個天生的守法者。問題的癥結在於缺乏一套有效的機制。肖揚院長在“司法公正樹形象電視電話會”上講到,現在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種社會的誠信體制。這給我們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提供了一個很有力的佐證。也就是說,恐怕我們前些年所開展的工作,儘管很重要,但只限於某一方面而忽視了更重要的方面。創建一個機制,促使被執行人自己去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個方面我們所做的努力還不夠。
從這個角度分析出發,我們現在初步決定,要建立一個全國法院執行信息管理系統,這個系統將全國法院每年所受理的250萬件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都作出客觀、準確的反映。這個系統將有幾大功能:第一大功能是執行公開,以執行的公開來確保執行的公正。換句話講,全國法院的250萬件執行案件,從立案那天開始,每個案件的執行法院、執行法官、執行的立案時間、執行的階段、執行的措施、執行的結果等相關執行的主要信息,在這個系統中都能夠全面反映出來,就像湖裡區法院這個系統里所展示的情況那樣。當事人可以查詢這個系統。我個人認為,其他社會公眾也可以來查詢系統信息,執行信息本身沒什麼可保密的,就應該向全社會公開,使得執行法官採取的每個措施、實施的每個活動都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接受社會各方面公開的監督,以此來確保執行的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所謂的抽屜案、關係案、人情案等弊端的發生。這是其中的第一大功能。
執行信息管理系統的第二大功能是為領導同志決策服務的功能。我們在這個系統中錄入250萬件案件的信息之後,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整體情況、每個省的情況,乃至每個縣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情況,根據不同的許可權,都可以隨時掌控,自動生成相應的統計數據,為領導同志的決策服務。肖揚院長要求我們對全國法院未結的執行案件實行周報或者半月報的制度,我相信,如果這個系統建立起來了,不僅可以做到周報、半月報,而且可以隨時報,隨時想了解的情況都可以提供出來。這是它的第二大功能。
執行信息管理系統的第三大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或者對我們執行工作來說是更有意義的里程碑式的功能,是和其他的社會力量共同配合,為我們國家建立社會的信用制度提供基礎,並在此基礎上,最終達到建立一種機制,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執行信息管理系統所反映的都是債務人在法院判決以後拒不履行的有關信息,既然是對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也就意味著這個企業、這個單位或個人,談不上有什麼信用,我們可以把這個系統跟已經開發出來的目前正在進一步完善的銀行的徵信系統聯合起來。之前我已經和人民銀行總行徵信管理局的局長談過一次,他對這個系統比我們還感興趣,比我們還著急。據這位局長介紹,通過到國外考查,他們認為一個社會的信用制度主要是靠兩大系統來完成,一大系統就是銀行系統,而另一大系統就是司法系統。西方主要的已開發國家,恰恰把兩個系統充分地結合起來,使得這些國家的信用基礎建立起來。這位局長還提出,法院的執行信息管理系統一旦開發出來,一旦建立起來,今後他們將強制要求各個商業銀行發放的任何一筆貸款必須查詢這個系統,必須確保接受貸款的客戶在法院的執行信息管理系統中沒有記錄。審貸會在最終討論發放貸款的時候,強制要求必須要有這樣一個證明,證明已經在法院的執行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過,並且查詢是無記錄的。現在銀行發放貸款的時候苦於沒有一個客觀的、權威的、具體的標準來評定客戶的信用等級。既然法院的判決都不履行,哪有什麼信用可言?所以,法院建立的這個執行信息管理系統是最權威的。也就是說,一個客戶一旦曾經進入這個系統,就將面臨這樣一個前景:全體銀行要向你關門,你的信用等級不行了,你在這個系統裡面的記錄將影響到你今後的生產經營、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得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所付出的代價是極高的。甚至說進入了這個系統,即使當事人對判決有意見,想申請再審,也不願意去冒這個風險,先把債務履行了再說,然後再慢慢申請再審。甚至地方的一些黨委、政府想搞地方保護,也會受到很大的遏制。作為一個客戶來說,他要學會自己保護自己,黨政部門可以干預,但是這種干預並不能保證債務人不進入這個系統,而一旦進入這個系統,地方黨委、政府再給支持也沒用了,債務人所面臨的客觀情況是無法經營,無法生產。現在,銀行系統很著急,希望我們能夠儘快建立這個系統,人民銀行總行徵信管理局的局長甚至向我建議把前7年的執行信息也錄入到系統裡面,這對銀行來說非常需要。我說我們不能保證也無法構想去做這樣的工作,但是我可以保證我們的系統建立之後,每年250萬件執行案件都將無一例外地錄入這個系統,並且一直保存這些信息。換句話講,一個案件執結了,並不等於說系統里要刪除相關信息,而是要繼續保存這些信息。保存的目的是警告那些賴賬者,讓他們知道所付出的代價不僅是現在的,而且是長遠的,當然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可以給大家透露一個信息,人民銀行總行現在正在開發全國統一的中央賬戶系統,國務院要求他們在2005年把這個系統建立起來。這個系統建立起來之後,全國範圍內任何一個企業、單位在銀行所開設的賬戶可以在這個系統裡面全面反映出來,不管當事人開幾個賬戶,這個系統都能全部掌握。這個系統不向社會公開,因為銀行有替客戶保密的義務,但應該可以向法院公開,因為法院是司法機關。這樣的話,從另一層面,我們可以把債務人的狀況及時掌握在手中,為我們的執行創造條件。不僅如此,下一步我們將跟相關的部門聯手,比如說跟工商登記部門聯手。過去,債務人想逃避債務,往往通過變換一個名稱重新登記註冊一個企業,今後這樣做不行了。只要當事人進入我們這個系統,只要這個系統反映出來的信息及時跟工商部門的信息聯繫起來,這樣的申請將被拒之門外,甚至於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投資行為也將受到限制。包括購買房地產、車輛,轉移過戶等,我們都將考慮跟現行的國土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起手來,進行限制。今後還有一種可能性,依照法律的規定,限制債務人出境,因為債務人有未履行的債務,根據現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是可以限制其出入境的。當然,這是將來要解決的問題。總之,我們要在建立全國法院執行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與國家相關部門聯手,全面清剿債務人,使債務人無處可逃,最終的目的,是要使中國這個社會建立起一個機制,讓債務人自己去履行法院的判決,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大量的判決靠強制執行。據目前統計,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案件,占執行案件的比例不到20%,這是我們初步了解的情況。對這類案件,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恐怕大家都能理解,不能視為執行難。所謂的執行難,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我們卻執行不到,執行不了。換句話講,如果一年進人執行程式的案件比例能夠從現在的60%降到我們預期的20%,甚至更低,那么我相信到那個時候,我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不需要我們去說,大家也就不會去喊了。
剛才我講的,執行問題有兩條路要走,我們法院採取執行手段,依照法定程式去強制執行,很重要,這也是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今後這方面的工作依然需要大力加強。之前我們已經向社會公布了四個執行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對評估、拍賣、變賣,查封、扣押、凍結,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參與分配等方面的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來規範我們自己的執行行為,加大執行力度。但現在回過頭來看,我個人認為,完全靠這種思路是不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這些年以來可能還走了一些彎路。就工作的側重點、關注點而言,這些年以來,我們一直關注如何加大執行力度,如何加強執行力量,如何通過立法渠道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而對於如何建立、生成一個機制,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債務這個問題的關注,我認為是不夠的。今後,恐怕這是一條出路,儘管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是這樣一種工作思路的調整,我個人認為是今後發展的一個方向。目前,相關的工作都正在抓緊進行,我們期待著在不久將要召開的全國法院第二次執行工作會議上,對這個問題能夠拿出正式的方案,並著手進行部署。但在這之前我們要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也有待於在座的各位局長們出謀劃策,對執行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做出貢獻。這也是我們開這么一個現場會,讓大家感受一下科技給我們法官帶來的輕鬆、給當事人帶來的放心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在這個基礎上,我想我們再來探討更深層次的、從長遠的角度來說解決我們執行難的問題是不是會有一個更好的機制。利用這么一個機會,我想把這個情況向大家做一個簡要的說明,目前這個方案還沒最終確定下來。對於這樣一個構想和工作思路,如果大家能夠認可,認為這件事很好,那么我們開這個現場會就算達到了目的,有些具體情況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論證。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我不再多講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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