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維修條款,是指定期租船契約中規定船東在租期內負有保養和維修船舶義務的條款。中國《海商法》第133條規定:“船舶在租期內不符契約定的適航狀態或者其他狀態,出租人應當採取可能採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儘快恢復”。船東除了對影響適航的船舶故障要儘快修復外,也要做好船舶的例行保養工作。
1、船舶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分為:日保養、月度保養和停航檢修三種,其中,停航檢修又分為半年度檢修和年度檢修。2、日保養每天進行;月度保養每月進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檢修按主機運轉500-600小時或半年進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檢修按主機運轉1000-1500小時或一年進行一次,每次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