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縣司法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管理指導全縣各鄉鎮司法行政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全縣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全縣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全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基礎設施建設和服裝、警車等物質裝備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和警務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承辦文電、會務、檔案、統計、機要、保密、收發以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信訪工作、應急管理;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負責機關後勤、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治辦
研究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定、教育培訓、考核獎勵、警務管理和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和關心下一代協會工作。
(三)法制宣傳股(縣委法治保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承擔縣委法治保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縣委法治保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高配副科級)
(四)基層股
指導全縣司法所建設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工作,參與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指導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審核呈報和執業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社區矯正股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研究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改造和考核獎懲;指導社區矯正社團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股(保靖縣法律援助中心)
擬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承辦省、州、縣為民辦實事工作。(保靖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配副科級)
(七)法律服務綜合管理股(保靖縣公證處)
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審查、清理、編纂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辦本局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工作;受理和審核本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
擬訂全縣律師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呈報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行政處罰、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擬訂全縣公證工作規劃;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公證員任職的審核呈報;監督檢查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及年度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公證員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
擬訂全縣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登記、變更、異動、註銷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管理、資質評估、質量評估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八)計畫財務裝備股
負責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負責各專項補助資金計畫的呈報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與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機關支部、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設司法所16個,分別為遷陵鎮、清水坪鎮、比耳鎮、碗米坡鎮、毛溝鎮、水田河鎮、葫蘆鎮、陽朝鄉、野竹坪鎮、復興鎮、普戎鎮、清水鄉、大妥鄉、夯沙鄉、水銀鄉、塗乍鄉。司法所履行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三大職能。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在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教育、改造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政府排查和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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