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單,在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保單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這就被稱為"保險費自動墊交"。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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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保險費自動墊交的時點為寬限期屆滿的次日。
發生墊交後,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發生保險責任時,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將先扣除墊交保險費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沒有按照保險契約規定的日期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將給予投保人一個60天的寬限期,投保人在寬限期內交足其所應交納的保險費,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寬限期內仍未交付保險費,如果保單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費自動墊交”是保險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一項選擇權益,其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減少客戶因非故意的失誤導致保單失效,使其利益受損。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超過寬限期未交保費的被保險人如果想使保險單繼續有效,就必須按照保單復效的程式,重新證明他們的可保性。
相關評論
以原中保人壽的主打險種————“鴻壽養老”保險條款為例,翻遍密密麻麻5大頁的條款,對繳費未滿兩年便要求退保的情況隻字未作約定。實際操作中內部規定,繳費未滿兩年的退保值為零,這與《保險法》第58條、第68條(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嚴重牴觸。繳費滿兩年的退保辦法,也只有“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這幾個字。“現金價值”有多少,怎么計算,視附表中的“現金價值表”的具體規定而定。但投保人只有到簽約交錢時才有可能得到這張“現金價值表”。而所有人身保險契約附表的最大特色,就是叫人看不懂,缺少附註說明,加上保險業務員的有意避而不談,人們很難弄懂“現金價值”這句行話的意思。1999年6月以前的普遍情況是,保險業者甚至根本不將“現金價值表”給投保人———真正的糊弄人。
在央行多次下調利息後,所有舊的人身保險險種已停止銷售,新的險種紛紛面世。新條款比老條款確實有所改進,如平安保險的人身保險契約都訂立了較詳細的退保條款(但對繳費未滿兩年情況下的退保手續費卻沒有“明碼標價”,仍然不妥)。
該條款第7條有個“保險費自動墊交”款項甚是厲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契約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翻遍全文,竟找不到有關退保的規定。而根據這個“自動墊交”款項的規定,投保人退保成了永遠不可能的事。
打個比方:某人以10年為期限,每年繳1萬元的保費,繳了3年後,因生意破產,無力續繳,還急需錢用,他想退保多少還能退到一些錢。結果保險公司的人對他說,沒有退保這回事!3年繳了3萬元,你現金價值有1萬元是不是?對不起,按“自動墊交”條款,你不交保費給我,逾期我就將你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保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到了第4年後,交不起錢了,那么,本契約效力中止,保險公司不用負任何保險責任了,投保人3萬塊錢歸保險公司。
相關介紹
保險契約有“保費自動墊交”功能,但這並不意味著不用急著補費,否則仍有可能使保單失效。 漢口王女士說,她買了一份兩全分紅險,按時繳了2年保費,但今年晚交了3個星期。因為該險種有保費“自動墊交”功能,所以她沒在意,不知保單是否會失效。 信誠人壽湖北武漢分公司營運部劉先生介紹,保單一般有60天的續保寬限期,從第61天開始,保單才會暫時失效,2年後終止保單。所以王女士的保單並未失效,但要及時去補交保費。 據了解,“保費自動墊交”是保險公司的一項特別服務。萬一在續繳保費時,過了寬限期後仍沒有交費,而且當時的保單“現金價值餘額”(退保金)足以墊交當期應交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就會進行保費自動墊交,以免契約失效。這種做法,能使被保險人在欠費不久發生事故,仍可獲得保障。但專家表示,保險公司進行保費自動墊交後,客戶應繳的續期保費仍需及時補交,且要收取滯納金。否則在出險理賠時,相關費用會在賠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