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繳納首期保費到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之前的這段時間,被稱為“保險空白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空白期
- 定義: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之前的時間
- 相關案例:轟動一時的“信誠案”
- 業內人士說法:通常有明確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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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問題
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同時交付首期保費,已經成了國際保險業約定俗成的慣例。但是,根據我國承保流程,對於一般的業務,業務員簽單,預收保費,通知體檢,填寫報告,客戶出具財務證明,提請上級審批,最後承保,時間一般為7天。那么,而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保險空白期出險,到底是以保險公司接受首期保費還是以正式出具保單為生效標誌,現行保險法規定不明,所以實踐中往往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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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曾經在保險業轟動一時的“信誠案”,糾紛的焦點就在於“保險空白期”。
2001年10月17日下午,一名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的投保人謝某剛交首期保險費並在指定醫院完成了體檢,次日凌晨1時許,便遭遇意外身故。這時,保險公司還沒來得及開出保單。這單保險的受益人按主契約賠付100萬元、附加契約賠付200萬元的標準向信誠提出索賠。一審中,法院以這份保險契約及其附加契約均已成立、有效,判決受益人勝訴。但在二審時,法院又以保險契約並未生效為由,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保險公司在按主契約賠付100萬元之後,不必追加賠付附加契約的200萬元。
在《保險法》第13條提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契約的條款達成協定,保險契約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但究竟從何時開始算作契約生效,並沒有具體的規定。
正是法律上的表述含糊造成了兩次判決結果的迥然不同。
業內人士說法
在國外看來,這樣的保險空白期,通常有明確的處理辦法。上海財大保險系主任許謹良教授介紹,在美國,通常是以保險費收據和附條件人壽保險協定書來明確責任。“這主要用於通過代理人投保時。由於代理人一般未被授予訂約權,所以該收據和協定是在代理人在收到投保單和第一次保費時向投保人開出的,投保單須經保險公司的總部批准。協定書規定,保險從承保日期(投保單批准日期或體檢通過日期)起生效,如果被保險人在承保日期之後,保險單簽發之前死亡,保險仍有效。當然,保險公司直接承保的生效規定會有所不同,是從保險單簽發和繳付第一次保險費後生效。”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表示,要解決保險空白期的問題有待保險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對投保人而言,投保之前應當充分了解並認識到“保險空白期”及風險的存在。在法律框架下,在沒有拿到正式的保單之前,發生保險事故後很有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因此,投保人必須挑選一個誠實可信、具有良好業務素養的保險代理人,特別是投保後要妥善保管已繳保費的收據,督促代理人及時上繳款項,並要求保險公司及時簽發並送達正式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