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注意事項:
1.醫療機構或法醫鑑定機構出具意見的,應明確需要增加營養的必要性及期限,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或由法院酌情判決 。
2.非我們常識的營養,此營養費為營養治療的費用,如傷者腸梗阻;不能進食;消耗性疾病等需要營養治療的費用. 我們常認為的營養費相當於住院一伙食補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