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件裁判精要

保險案件裁判精要

《保險案件裁判精要》是2019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案件裁判精要
  • 作者:王靜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頁數:854 頁
  • 定價:1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895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保險案件裁判精要》梳理司法實踐中疑難的保險法適用問題,結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就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有關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裁判結果進行分析。本書共13章,從保險契約糾紛裁判的基本規則開始論述,第二章就保險契約的主體與當事人進行介紹,後面章節分別介紹了保險契約的訂立,保險格式條款的司法規制,投保人的義務,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代位求償權,詳盡地說明保險案件在裁判過程中的司法態度。第8章至第12章,分別論述了專門性的保險,包括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保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書*後一章從訴訟角度入手,介紹了保險與訴訟之間的關係。

作者簡介

王靜,三級高級法官,江蘇省審判業務專家,獲江蘇省第四屆優秀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入選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雙千計畫”;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江蘇保險智庫專家,南京大學中國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長期從事民商事司法審判實務及理論研究,2件案例被《*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發,1件案例入選*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兩次榮獲*高人民法院優秀案例評析一等獎。出版個人專著四部,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五十餘篇。作為主要執筆人參加十四項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高人民法院等多項重點課題,獲得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等十六項省部級社科獎勵。

圖書目錄

第一章保險契約糾紛裁判的基本規則
第一節 誠實信用
一、保險公司違背誠信行為的法律後果
案例1.1 劉向前訴安邦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誠信行為的法律後果
案例1.2 李某訴甲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舉證責任上的體現
案例1.3 陳建金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糾紛再審案
案例1.4 馮辰晨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第二節 保險利益
一、概述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沿革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
(三)保險利益的歸屬主體
(四)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點
(五)欠缺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六)未盡保險利益審查義務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的認定
(一)保險利益的內涵與類型
案例1.5 淮安藝校為承租車輛投保訴陽光財保淮安支公司拒賠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保險利益適法性的理解
三、財產保險利益的審查
(一)審查方式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保險利益匹配性審查
(四)保險事故的責任人是否可以受讓相應的保險金請求權
四、人身保險利益的審查
(一)審查方式
(二)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
(三)意定保險利益中被保險人同意與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的區別
案例1.6 曹桂成等訴人壽保險金湖公司死亡保險契約效力認定糾紛案
五、團體人身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受益人指定
案例1.7 陸培基訴華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返還保險賠償金糾紛案
第三節 損失補償原則
一、概述
二、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
(一)觀點的分歧
(二)損失補償原則適用的機理
(三)保險契約分類標準的演進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三、損失補償原則在社會保險中的適用
(一)社會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各種救濟模式
(二)司法實踐的分歧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四)補充模式下損失補償原則的具體適用
案例1.8 李仁風訴陸雨、南京河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第四節 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一、保險契約糾紛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案例1.9 石田慧敏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保險銷售誤導等行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案例1.10 沈某訴甲銀行、乙保險公司服務契約糾紛案
案例1.11 潘某與某保險公司銷售誤導案
案例1.12 乙某訴甲銀行契約糾紛案
三、保險經紀人未盡勤勉義務的賠償責任
案例1.13 甲保險公司、乙保險經紀公司與丙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二章保險契約的主體與內容
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
(一)兩大法系的不同模式
(二)我國的立法模式
二、投保人死亡後,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如何承繼
(一)投保人死亡後應當由何人承繼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
(二)投保人的繼承人如何行使契約解除權
(三)投保人繼承人繼承權利義務的方式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觀點
(五)繼承人是否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三、利他保險契約中投保人的解除權
(一)利他保險契約的結構與類型
(二)投保人解除權的發生
(三)利他契約解除權的行使
(四)利他契約解除的法律效果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四、財產保險契約中的“受益人”
(一)學界的觀點
(二)實踐的處理
(三)財產險中“受益人”的解釋
案例2.1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安慶獨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舖支行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山支公司、一審第三人安慶豐順航運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2.2 皮建國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鹹寧市分公司直屬行銷服務部、原審第三人海通恆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鹹寧市智德盛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2.3 河北榮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五、電子保單投保人的認定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二)各種觀點的分析
(三)認定卡式電子保險單投保人的具體要素
六、各種保險憑證記載不同時保險契約內容的認定
(一)特別約定條款的類型
(二)特別約定條款的訂立與生效
(三)特別約定條款優先
案例2.4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陽支公司與煙臺宏輝食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再審案
七、保險契約的期間
(一)與保險契約相關的各類期間
(二)保險契約成立時間
(三)追溯保險與臨時保險、預約保險
(四)“零時起保”條款的理解
八、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一)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概念及適用
(二)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三)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
(四)重置成本保險
案例2.5 陳增英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2.6 黎明春訴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第三章保險契約的訂立
一、概述
二、保險契約的訂立方式
三、暫保承諾
四、電子保單的成立與生效
五、保險代理人代簽名的效力
(一)區分不同內容代簽名的不同後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案例3.1 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第四章保險格式條款的司法規制
第一節 保險人的信息提供義務
一、概述
(一)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立法沿革
(二)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立法目的
二、保險條款的交付義務
案例4.1 甲公司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保險人的一般說明義務
案例4.2 甲某訴乙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糾紛案
四、禁止性規定條款的提示義務
(一)禁止性規定條款的提示義務與說明義務
(二)禁止性規定條款與法定免責宣誓性條款的區別
(三)履行提示義務的認定標準
五、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
(一)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特徵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內涵
(三)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四)對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司法審查方式
六、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適用範圍
(一)觀點的分歧
(二)適用範圍的合理界定
(三)保險責任範圍條款、約定義務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
(四)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制度的存廢之爭及立法改造
案例4.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與王福才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糾紛再審
七、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標準
(一)觀點的分歧
(二)司法共識的逐漸達成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八、幾種特殊情形下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一)續保時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標的轉讓對明確說明義務的影響
(三)電話銷售、網路銷售時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案例4.4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四)概括性兜底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案例4.5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一案
第二節 保險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
一、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的適用範圍
(一)不應當適用的範圍:基於契約法的邏輯
(二)應當重點適用的範圍:行為法律經濟學的視角
二、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的具體適用
(一)保險格式條款內容控制規則適用的程式
(二)“指定醫院”條款的效力審查
(三)“醫保標準條款”的效力審查
案例4.6 甲某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四)車損險中“按責賠付”條款的效力審查
案例4.7 王志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樓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五)“索賠前置程式”條款的效力審查
第三節 保險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規則
一、不利解釋規則的適用前提及解釋標準
(一)何謂“通常理解”
(二)“理性人”解釋標準的建構
案例4.8 陳永梁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阿榮旗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不利解釋規則的具體適用
(一)“緊急剎車”條款的解釋
案例4.9 徐州大力運輸公司訴都邦財產保險公司緊急剎車致車上貨物損害保險賠償糾紛案
(二)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解釋
案例4.10 曹連成等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無證駕駛”的解釋
案例4.11 陳立香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寧鄉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4.12 田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四)“檢驗不合格”的解釋
案例4.13 甲公司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4.14 張麗園訴平安保險、曹朦夢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4.15 福清市沃爾車業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4.16 周清游與都邦財產保險公司湖南分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專業術語的解釋規則
(一)科學專業術語的解釋
案例4.17 王玉國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4.18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糾紛案
(二)法律術語的解釋規則
(三)常用術語的解釋規則
第四節 保險格式條款規制體系的整體適用——以“肇事逃逸(或逃離)”條款為例
一、司法實踐的分歧
(一)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審查
(二)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審查
(三)依據常理審查離開現場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肇事逃逸(逃離)”免責條款信息提供義務的認定標準
三、“肇事逃逸(逃離)”免責條款的效力審查
四、“肇事逃逸(逃離)”條款的解釋
第五章投保人的義務
第一節 保險費的交納義務
一、保險費的交納與保險責任的承擔
案例5.1 雲南福運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預交保險費情形下保險責任的承擔
(一)“保險人同意承保”的判斷
(二)預收保險費情形下保險人責任的認定
(三)與我國台灣地區的比較
三、保險費催繳慣例的認定
案例5.2 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四、保險費的代繳
(一)代繳保險費的性質
(二)代繳保險費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如實告知義務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
(一)觀點之爭
(二)立法模式的差異
(三)司法實務的分歧
(四)現有法律框架內的解決路徑
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
(一)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
(三)投保人不負告知義務的事項
案例5.3 馮某訴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如實告知義務立法模式的發展
(二)履行的方式
(三)履行的期限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
四、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保險人契約解除權的構成要件
(二)解除契約與不承擔保險責任之間的關係
(三)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間的因果關係
案例5.4 田某、冉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5.5 陳某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五、保險人的棄權制度
(一)有關棄權行為的法理基礎及其構成要件
(二)保險人棄權的構成要件
(三)實務中的分歧
(四)構建完整的保險人棄權制度
六、欺詐撤銷權與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
(一)觀點之爭
(二)域外的立法模式
(三)司法實踐的努力
(四)完善現有法律條文的建議
七、幾種特殊情形下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電子保單中的如實告知義務
(二)體檢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影響
第三節 通知義務
一、保險標的轉讓的通知義務
(一)保險標的轉讓對保險契約的影響
(二)“標的轉讓”的認定
(三)保險人行使變更或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四)保險人收到通知之後的處理
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
(三)及時通知的認定
(四)顯著增加的危險程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認定
(五)通知義務的免除
(六)通知義務的履行主體
案例5.6 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三、出險以後的及時通知義務
(一)出險通知義務的立法完善
(二)出險後通知義務的性質
(三)出險通知義務的構成要件
(四)被保險人一方違反出險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五)有關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效力認定
第四節 施救義務
(一)施救義務的社會價值
(二)費用的負擔
第六章保險人的義務
第一節 及時核定的義務
(一)保險人核定義務的內涵及性質
(二)核定期間的起算時點
(三)核定時點起算的實質要件
第二節 理賠義務
一、概述
二、有關證據的審查
(一)損失證明的提供義務
(二)事故認定書的審查
(三)沒有事故認定書時的審查
案例6.1 李某、張某訴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四)“相反證據”的審查
案例6.2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星沙支公司與黃志勇保險糾紛案
(五)微信遠程查勘的證明效力
案例6.3 王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因果關係的認定
(一)保險法上因果關係的發展與沿革
(二)比例因果關係認定的具體適用
四、保險金的給付
(一)事故發生後人身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
(二)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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