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保險案件審判指導》是2015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奚曉明、宋曉明。

基本介紹

  • 書名:保險案件審判指導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奚曉明、宋曉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頁數:321 頁
  • 定價:4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6415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叢書:保險案件審判指導》力求涵蓋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突出實用性,重在指導性,體現專業性,使讀者能全面理解和把握每一問題的具體處理方法和依據,為讀者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參考與借鑑。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保險案件基本問題
第一節 保險案件類型及爭議
001.保險案件的主要類型
002.保險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爭議
第二節 新舊《保險法》的銜接
003.《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溯及力原則及例外情形
004.應將契約成立作為《保險法》新舊法適用的原則區分時點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契約,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的規定
006.適用新法的行為和事件
007.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契約的法律適用
008.適用新法時一些期間的起算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第一節 保險契約的成立
009.預收保費或口頭通知續保而未簽訂書面契約的,宜補簽
010.保險契約應當以當事人作出承諾時,為契約成立時間
011.保險人在合理期限內既未作出承保,又未作出拒保,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012.保險契約約定有“猶豫期”的不影響契約成立時間,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承保時成立
013.體檢不是人身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14.保險契約記載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規則
015.保險契約的任意解除權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生效
016.保險契約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017.附生效條件的保險契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險契約,在所附期限屆至時生效
019.保險費支付與否不影響契約成立與生效,約定以支付保險費為契約生效條件的除外
020.保險契約的附條件應當加以適度限制,所附條件為免責條件時,不能對抗契約其他有效條款
021.投保人簽訂保險契約時應當親筆簽字或簽章,他人代簽的,除投保人追認外,契約不生效
022.關於代簽保險單證的處理
第三章 可保利益
第一節 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論
023.財產保險利益的內容
024.人身保險利益的內容
第二節 可保利益的法律適用
025.不同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可依據契約主張賠償
026.被保險人與保險利益不匹配的處理
027.關於保險競合的處理
028.人身保險因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契約無效的後果
029.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認定
【案例指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四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0.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及於被保險人
031.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
03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時的告知
033.詢問告知主義
034.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公報案例】江蘇外企公司訴上海豐泰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
糾紛案
035.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保費的不得解除契約
【公報案例】一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036.保險契約解除與拒絕賠償的關係
037.《保險法》如實告知義務制度與《契約法》可撤銷制度的關係
038.體檢程式能否減輕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039.人身保險契約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認定
第五章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第一節 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
040.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法理基礎及特點
041.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
042.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043.關於說明與明確說明的區別
044.關於明確說明的證明
045.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
046.關於以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的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
047.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公報案例】一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公報案例】二段天國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第二節 說明義務的法律適用
048.特別約定條款如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合意,可不進行特別說明
049.對保險監管機關審核過的格式條款,保險人仍負說明義務
050.投保人再次簽訂同種類保險契約,保險人對相同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義務問題
051.保險公司擬定的投保單中書面載明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不能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052.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簽字,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053.投保人在猶豫期未提出退保、在異議期未提出異議,不能視為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第六章 保險契約格式條款的解釋與效力
第一節 保險契約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
054.在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055.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契約中發生爭議的格式條款
056.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非保險術語的解釋,不適用於保險術語、法律術語的解釋
057.不利解釋原則的解釋主體不應限定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
058.不利解釋原則適用於“通常解釋”無法解決對格式條款理解的爭議
059.《保險法》第30條規定的不利解釋原則與《契約法》第125條規定的關係
第二節 格式條款的效力
060.格式條款效力評價的考慮因素
061.保險契約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062.保險契約中的特別約定的效力
第七章 保險理賠與責任承擔
第一節 保險理賠
063.保險責任開始的含義及保險責任開始的性質
064.保險責任開始和保險期間開始的區分
065.近因原則在保險案件中的適用
066.保險核保期間的計算
067.保險費的支付與否對保險責任的影響
068.保險費支付問題的爭議及保險費交付約定的法律缺陷
069.發生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自行修理的,後因理賠金額有爭議的
處理
070.理賠中支出的公估費等必要費用的承擔
071.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072.保險糾紛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是否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依據
第二節 保險責任的承擔
073.第三人導致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受益人的選擇權
074.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處理
075.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簽訂部分免除責任或以物抵債協定的處理
076.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前,已經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的處理
077.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時的責任承擔
078.第三者在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後,仍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的處理
079.保險人收取保費後簽發保單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080.保險人行使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前,發生保險事故的處理
081.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該部分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
08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處理
083.暫保保險的適用情形及暫保責任與保險責任的區別
084.臨時保險保障制度的理解及其與暫保承諾的區別
085.追溯保險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第八章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第一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本理論
086.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範圍
087.禁止保險人對“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家庭成員”的範圍
088.禁止保險人對“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之“其組成人員”的範圍
089.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紅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0.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管轄確定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091.交強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093.再保險中,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4.補償性醫療費用保險中,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
第二節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適用
095.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第三者的賠償金額的確定
096.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的處理
097.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請求權同時存在時判決主文的表述
098.被保險人對同一第三者享有數個競合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099.保險人能否對第三者的保證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0.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101.保險人能否就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特定項目以外的賠償項目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102.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能否再行對外轉讓其取得的權利
103.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法院應否審查第三者提出的有關保險契約無效等抗辯
104.損害保險標的的第三者為公法人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九章 人身保險
105.可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契約的主體範圍
106.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同意團體人身險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107.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108.用工單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成員投保人身險的,保險告知義務主體和被保險人的確定
109.人身保險契約中受益人的確定
110.人身保險的訴訟時效及管轄確定
【公報案例】一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後,仍可向保險人主張理賠
【公報案例】二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第十章 機動車保險
111.善意投保人通過保險公司行銷部購買到假保單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公報案例】劉雷訴汪維劍、朱開榮、天安保險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2.主掛車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113.掛靠車輛轉掛靠的保險金請求權
114.掛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請求權
115.車輛借用人在使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時發生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問題
116.精神損害撫慰金承擔主體的確定
117.第三者責任險訴訟中的訴訟當事人與訴訟時效
118.車上人員離開被保險車輛後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
【公報案例】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19.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系非法組裝的車輛,車輛行駛證系偽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120.交強險脫保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
121.車輛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第十一章 保證保險
第一節 保證保險的基本理論
122.保證保險性質界定問題
【案例指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訴建設銀行葫蘆島分行保證保險
糾紛案
123.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及涉嫌犯罪的程式處理
124.保證保險契約與基礎民事契約的關係
125.保證保險契約與保證保險合作協定的關係
126.保證保險和擔保並存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第二節 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
127.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式
128.對被保險人將投保人、擔保人、保險人等一同起訴的案件的審理
129.保證保險糾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30.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資信審查義務分擔問題
131.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時保險公司的免責問題
132.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
133.保險人理賠之後的求償權
134.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或投保人與經銷商惡意串通,騙取保險公司承保的處理
135.保證保險中的保險事故的認定
136.保證保險契約或者保證保險合作協定中附加投保人投保其他車險作為保險人承保條件的條款效力
137.頂貸頂保行為的處理
138.經銷商或借款人虛構購車價格,實行“高貸低購”的處理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的通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補充通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審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的規範指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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