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說是近年來,我國保險理論界在就商品經濟條件下如何經營保險業的討論中,針對 “保險福利說” 提出的關於保險性質的一種學說。它以馬克思的 “對於提供這些服務的生產者來說,服務就是商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49頁) 和 “服務本身有使用價值,由於它們的生產費用,也有交換價值” (同上第160頁) 的論述為理論依據,認為: ①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保險作為一種用來交換的勞務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樣,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 ②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為為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提供經濟保障; ③保險商品的價值就是耗費在經濟保障勞務上的人類勞動,由經營這種勞務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④保險費作為保險價格使其價值得到貨幣體現,並隨市場供求狀況、風險程度和經營好壞而變動。
結論是: 保險經營是一種商品性經營。這一學說還主張保險應該通過盈利,增強經濟補償能力:保險企業應成為相對獨立的保險商品經營實體。這一學說在我國保險理論界產生較大影響。目前,圍繞保險商品說,理論界見解紛呈,迄無定論。有人在肯定這一學說的前提下,提出一種折衷說法。認為,保險是一種以商品經營為形式以調節風險組織補償為內含的經濟手段。調節風險組織補償是任何經濟條件下保險經營的共性;以商品形式即以商業方式經營則是商品經濟賦予保險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