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

保險受益

保險受益是由被保險人(或未成年監護人)指定保險金的受益人,將保險金做為財產贈與受益人,其他非受益人無權處分或分割.法定繼承是指保險單上沒有明確指明保險金收益人,而是將保險金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受益
  • 對應:被保險人
  • 對象:保險金的受益人
  • 屬性:財產贈與受益人
界定,主體,喪失相關問題,

界定

(一)保險受益權的涵義
保險受益權,又稱保險金受領權,有廣義、中義和狹義三種不同的涵義。廣義上的保險受益權不僅存在於人身保險契約中,而且存在於財產保險契約中,泛指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求和受領保險金的權利。中義上的保險受益權存在於人身保險契約中,是指各種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求和受領保險金的權利。狹義上的保險受益權則僅存在於含有死亡保險因素的人身保險契約中,是指於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求和受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上,人們更多的是從狹義上使用保險受益權的概念。人身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請求和受領保險人給付生存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疾病保險金、醫療費用保險金、收入保障保險金的權利,雖然廣義和中義上都屬於保險受益權,但因其系被保險人固有的權利,非由被保險人之外的人享有和行使,所以有別於狹義上的保險受益權,而被稱為被保險人的權利。
(二)保險受益權的性質
保險受益權本質上是被保險人通過參加含有死亡保險因素的人身保險契約,轉移因其死亡所產生的經濟風險,滿足其遺屬或所信賴的人的經濟需求,為受益人設定的請求和受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
是一種財產權。雖然保險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險人的近親屬,但保險受益權並非人身權,它以請求和受領保險金為內容,是一種典型的財產權。第二,保險受益權是身故保險金的請求權和受領權。保險受益權系保險受益人對保險人享有的、以身故保險金為內容的債權,債權是請求權與受領權的統一,按照人身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請求和受領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除此之外,受益人在保險契約上不享有其他權利,也不負有交納保險費和如實告知、危險增加的通知等義務。第三,保險受益權是一種兼有期待權和既得權特性的權利。民事權利依其是否得現實地享有和行使為標準,可分為期待權與既得權。在被保險人死亡這一保險事故發生之前,保險受益人僅享有保險金給付的期待權。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受益權才轉化為既得權,保險受益人才可現實地享有和行使。第四,保險受益權是受益人的固有權。民事權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之分,保險受益權是保險受益人基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指定或者法律的推定而對保險人享有的權利,是其固有的權利,而非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手繼受的權利。保險受益權有別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利。一般而言,投保人一方面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另一方面享有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費、領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續保、指定和變更保險受益人等權利。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契約中通常享有請求和受領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在人身保險契約中享有指定和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權利,請求和受領保險人給付生存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疾病保險金、醫療費用保險金、收入保障保險金的權利,但不享有請求和受領其身故保險金的權利。受益權則是單純的請求和受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受益人並不享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上述權利。

主體

保險受益
(一)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的給付 原則上受益人應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然生存的人,但當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受益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可變更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死亡時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應受領的保險金應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領。
(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遭受共同災難時保險金的給付
共同災難是指導致兩人或兩人以上死亡的災禍,如車禍、飛機失事、火災、洪災、地震等。在人身保險實務中,由於被保險人和第一順位受益人通常是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或其他密切關係,因此,在發生事故時,他們往往會呆在一起,從而經常共同遇難。被保險人與第一順位受益人在同一災難中喪生時,保險人必須確定誰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時死亡或者無法確定誰先死亡,保險金應給付何人,經常會引發糾紛。由於中國保險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針對相同的案情卻作出了不同的裁決。
(三)債務清償與保險受益權的行使
保險受益權的行使是否應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債務清償的影響和制約?作為消費者保值投資的工具,一些儲蓄型保險和投資型保險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方興未艾,保險實務上甚至出現投保人為逃避自身債務的履行,購買巨額或高額壽險保單,將自己的財產借壽險機制轉贈於受益人,從而導致自己失去清償能力的情形。某些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保險契約,以投保人預交的保險費或保單的現金價值清償其債務。也有一些債權人請求法院以保險人應支付給受益人的保險金清償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債務,受案法院則據此向承保的壽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些法院區分受領死亡保險金的是指定受益人還是法定繼承人,而作出不同的裁決。對指定受益人受領的保險金不支持債權人的償債請求,而對法定繼承人受領的保險金則支持債權人的償債請求。

喪失相關問題

(一)保險受益權的喪失與保險人的免責
保險受益權的喪失是指受益人因為對被保險人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行為而被依法剝奪受益權。保險法禁止任何鼓勵或誘發謀財害命的行為,正如法諺所云一個人不應從其惡行中獲益。因此,故意謀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應當依法被剝奪受益權。雖然有時在對受益人的謀殺審判中,受益人被判無罪。但無罪判決並不必然意味著該受益人就有權獲得保險金的給付。因為,針對壽險給付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民事訴訟中所要求的證據不同於刑事訴訟中所要求的證據。民事訴訟中的有關事實具有優勢證據證明即可,刑事訴訟中要宣判被告人有罪則必須有確鑿證據,而不能僅靠理性懷疑。因此,即使保險受益人在謀殺案審判中被判無罪,在民事訴訟中也無權獲得保險金。例如某受益人因為暫時性精神錯亂而殺害了被保險人,雖然在刑事訴訟中被判無罪,但在民事訴訟中仍無權獲得死亡保險金。如果受益人是在合法的自我防衛中殺害了被保險人,則不喪失受益權。受益人被剝奪的受益權既可以是期待權,也可以是既得權;既可以是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權,也可以是法定受益人的受益權。
(二)保險受益權的喪失與保險契約的解除
中國《保險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請求解除保險契約,並不退還保險費。第2款規定,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果受益人同時也是投保人,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自無疑義;但如果受益人並非投保人,則保險人僅可拒絕賠付,而無權解除保險契約。同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保險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此外,為防範受益人的道德風險,無論指定受益人還是法定受益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喪失保險受益權。中國《保險法》僅規定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應喪失保險受益權,而未規定保險受益人騙賠時應喪失保險受益權,不夠全面,應在保險法修訂時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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