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全

一般認為,保全是指壽險公司為了維護人身保險契約的持續有效,根據契約條款約定及客戶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保全
  • 廣義:提供的前提服務、核心服務、
  • 狹義:提供非理賠核心服務
  • 類型:一種非公共服務
  • 主體:壽險公司
  • 其他:法律領域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
  • 依據:契約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
  • 目的:保持保險契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分類要素,名詞釋義,申請資格人,注意事項,

分類要素

準確地說,壽險公司的保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保全,指壽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後,根據契約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保持保險契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附加服務等非公共服務。
狹義的保全,指壽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後,根據契約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保持保險契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賠核心服務和基本服務的非公共服務。
從以上保全定義中,可以看出保全作業有6個要素。
一、保全的作業性質
保全作業是一種非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權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組織和有關工商企業,在純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產和供給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履行的職能,其中,政府是責無旁貸的主導者。薩繆爾森1953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中指出,公共物品是所有成員集體享受的集體消費品,社會成員可以同時享受該產品;而每一個社會成員對該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它人對該產品的消費。
從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的定義中,可以得出:保險不是公共物品,相應的保全也不是公共服務,而是一種非公共服務,是保險公司為其客戶提供的非公共服務。
二、保全作業的主體
保全作業的主體是壽險公司。
保全這個詞並非壽險公司專用。在經濟、社會生活中使用保全這個詞的,還有法律領域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契約保全”,經濟領域的“資產保全”,安防服務中的“保全服務”。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式”,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訴訟開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所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證據保全,是指為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人民法院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對民事訴訟證據預先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行為)。
契約保全,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不當處分債權和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或請求撤消債務人行為,從而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契約保全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消權兩種相對獨立的權利。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契約保全”的作業主體,都是人民法院。
資產保全業務,是指某機構對本系統內已經發生的不良資產進行清收,使資產和債權免受進一步損失,而採取的特殊保全行為。包括依法訴訟、以物抵債、清理不合理占用資金、追繳高額利差、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等具體業務。
“資產保全”的作業主體,是採取特殊保全行為的機構。壽險公司也可能會成為資產保全的作業主體。
安防服務中的“保全服務”,是指“保全公司”提供的系統保全、人身保全、駐衛保全、現金運送保全等安防服務。
此“保全服務”的主體,是“保全公司”,壽險公司不提供此“保全服務”。
三、保全作業的依據
壽險公司保全作業,是基於契約條款約定及客戶的申請。
保險契約,是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間簽定的經濟契約。非契約條款約定的作業是不容許的,除非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保全作業也須客戶申請,如退保作業就必須經客戶申請,保險公司是不能單方實施的。
這一點與安防中的保全服務、法律中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一樣,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當事人未申請)採取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四、保全作業的內容
廣義保全作業的內容,是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附加服務。
狹義保全作業的內容,僅包括非理賠核心服務(給付)、基本服務。
前提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續期收費服務;核心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理賠和給付服務;基本服務,是指壽險公司對保單提供的變更類、退保類、管理服務類服務;附加服務,是指壽險公司提供的諮詢申訴、熱線電話、電子商務等服務。
壽險公司的保全作業項目,按保險契約4要素可以分為以下4類。
1、保險契約主體的保全項目
(1)、保險人,---保單遷移
(2)、投保人,---投保人變更/投保人信息變更/投保人身份證變更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信息變更/被保險人身份證號變更/性別年齡誤告/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4)、受益人,---受益人變更
2、保險契約客體的保全項目
無(人身保險契約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允許變更)。
3、保險契約內容的保全項目
(1)、核心內容的保全項目--理賠、給付
(2)、非核心內容的保全項目
前提服務、大部分基本服務(退保類、變更類、管理服務類)、附加服務
4、保險契約形式的保全項目
保單掛失補(換)發
五、保全作業的目的
保全作業的目的,是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者保持保險契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壽險公司通過核心服務(理賠、給付)履行契約約定的保險給付責任;通過基本服務(變更類、退保類、管理服務類)保持保險契約的準確性;通過前提服務、附加服務來保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六、保全作業的時間
保全作業的時間,從保險契約成立時起貫穿整個保險期間
保險契約成立前,是雙方的要約、反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壽險公司提供的是銷售和承保、核保服務,還未涉及到保全服務
在保險契約成立後、終止前,壽險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本服務和附加服務等保全服務項目。
保險契約因屆期終止和契約已履行而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完結,保全服務自然終止。
保險契約因協定註銷(一方申請,一方同意;規定的終止條件成就)而終止和因其他原因終止( 解除、違約、失效、無效)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但由於壽險契約的儲蓄性和復效的規定等原因,還需壽險公司提供退保(退還保險費)、復效等保全服務
參考文獻:
1、《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與監管》(陳文輝主編,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P145
2、《保險服務論》(劉子操、宗可正著,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167、P170
3、《中國刑事訴訟證據法學》(余松齡 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31
4、《民事訴訟法》(江偉 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P147
5、瀋陽市商業銀行資產保全業務管理辦法
6、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
7、河南華安保全電子有限公司網站首頁
8、太平洋壽險《保全員考試參考書(2004.6)》
9、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網站
10、馬慶鈺、楊慶東《公共服務的理性及其運作框架》(《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名詞釋義

1、猶豫期:回執簽收日次日為保單猶豫期第一天,10日內為猶豫期,如果最後一天為節假日的,可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受理。
2、退保:指在保險契約沒有完全履行時,經投保人申請,解除雙方由契約確定的法律關係,保險人按照契約的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或未經過保費。
3、續期交費方式:是指客戶銀行轉賬收費、自交等收取續期保費的方式。
4、失效:指在分期交付保費的情況下,因投保人超過寬限期仍未交費且無保費墊交、緩交約定,導致保險契約暫時失去效力或者保單貸款本息超過現金價值停效、自墊本息超過現金價值停效、緩交保單價值不足扣一期保障成本停效。契約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申請復效。
5、終止:因約定事由發生導致保險契約的效力終結,契約終止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結束。

申請資格人

1、受益人變更、受益人資料變更的申請資格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後可申請受益人變更、受益人資料變更;
2、滿期金和各種年金給付作業的申請資格人為生存受益人;
3、身故受益金與滿期金進行的年金轉換申請資格人為相關受益人;
4、簽名變更的資格人為原簽名資格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5、其他保全項目均為投保人。

注意事項

1、保全服務的基本流程: 客戶備齊所需檔案,提出變更申請 →保險公司審核確認→保險公司出具批單
2、辦理保全時一般應備的檔案: 保險單;相關申請書;相關人員身份證件;其他相關證件。
3、保全申請途徑:
(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直接到客戶服務部門辦理;
(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他人辦理(需受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投保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
( 3)地址變更可以通過信函或電話中心受理方式辦理;
( 4 )其他保險公司認可的方式。
委託代辦
1、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應提供資格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親辦情況下資格人須提供的應備檔案。
2、已由申請資格人親自填寫並簽名(含身份證件號碼)的保全申請,仍然需要代辦人本人在申請書上代辦人欄簽名並填寫代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3、《授權委託書》應使用公司標準單證,標準的委託書中,各項內容應完整、正確填寫。兩人以上同時就同一事項向同一人授權的,可以分別出具委託書,也可以採用在同一《授權委託書》上共同簽名的形式。
4、代辦補退費類保全作業:原則上不得採用現金方式,全部使用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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