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沿海地區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Coastal Area of the South-east Pacific,1981)1981年11月12日由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巴拿馬和秘魯5個拉丁美洲國家簽訂的關於保護締約各方200海裏海洋主權和管轄區域內的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海岸地區,並保護這個區域以外污染可能涉及這個區域的公海範圍的公約。《公約》要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公約區域的污染,特別是來自陸源、大氣、船舶和海洋上進行操作的裝置和設施的污染,並防止、減少、抗治和控制海岸侵蝕。《公約》還要求締約各國彼此合作來應付《公約》區域的污染緊急情況,交換數據和其他科學情報,並共同制訂各種方案以監測污染和評價對這個區域內環境的影響,規定擬制議事規劃以確定由於污染所造成的損害的民事責任,舉行南太平洋常設委員會常會和特別會議,以審查《公約》的執行情況,並規定由該委員會執行秘書處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