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簡介,刑法,
解釋
對於免職決定未發一言,鑒於以往不少問題官員出事後“免職——冷卻一段時間——悄然復出——輿論譁然——解釋復出符合規定——不了了之”的問責路徑,輿論有理由懷疑:官方的這一“火線決定”是否也是“保護性免職”?
簡介
明知這類貪吃行為涉嫌違法,而我們的法律懲戒之拳卻總是揮不到這些“吃客”的頭上,那種將行政免職當作法律處罰的既定思維,總是以“愛護幹部”的溫柔姿態出現。甚至過一陣子,風頭不是很緊時,這些被免職的官員還會浮出水面,去異地為官。這種保護性免職,不僅起不到震懾“續吃者”的作用,還是在變相鼓勵那些貪吃者繼續“吃空晌”,只是自己要保管好自個的檔案,別“外泄”便是了。這樣下去,難免“吃空晌”者不斷被媒體曝光,一次次刺痛民眾眼球。
刑法
當前必須儘快彰顯法律的究責之威。眾所周知,“吃空晌”等於損公肥私,與貪污盜竊國家財產無本質區別,觸犯的是我國刑法。我國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實際上都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的行為。顯然均應以貪污罪論處。至於如何判罰,我國刑法第383條已經明確了情節輕重的判罰尺度,該條第四款有“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不管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還是行政免職,都屬“情節較輕的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就拿山西曝光的兩起“吃空晌”事件來說,單憑所侵吞的金額遠超10萬元這一事實,就明顯不屬“情節較輕”的處分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