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所能保證自身安全運行的水位。又稱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設計水位或歷史上防禦過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國根據江河堤防情況規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設計安全水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證水位
- 外文名:Water level with safety guarantee
設定依據,風險防範,
設定依據
保證水位主要依據工程條件和保護區國民經濟情況、洪水特性等因素分析擬定。在實際工作中,多採用河段控制站或重要穿堤建築物的歷年汛期最高洪水位。如長江漢口站的保證水位,1954年以前為28.28m,即1931年實測最高洪水位;1954年以後定為29.73m,即1954年實測最高洪水位。
風險防範
當洪水位低於或到達這一水位時,負責具體防汛的有關單位、部門要保證堤防的安全,因此保證水位也是修建防洪工程,制定河流渡汛方案及防洪調度的重要依據。汛期洪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說明工程已處於安全防禦的上限情況,堤身內外、堤防基礎(包括離堤背一定距離範圍)均可能出現嚴重險情。
為保證堤防安全,堤上涵閘、泵站禁止使用,限制車輛或禁止車輛通行;有的堤段還將根據堤段特點有針對性地擬定有關保證安全的規定。擬定保證水位,一般是根據河流曾經出現的最高水位為依據,考慮上下游關係、乾支流關係和當年實際最高水位產生的條件,以及保護區的重要性和國民經濟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合理擬定,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實際上往往以河流曾出現過的最高水位為保證水位。保證水位可以隨著河道和堤防工程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多沙河流,如黃河下游,由於泥沙淤積,河床逐年抬高,堤防也隨著加高加固,保證水位也需要相應抬高。當抬高保證水位時一般需通過經濟和技術論證,而後實施、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