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公司債是由發行公司及其它有關公司共同作保證的公司債券。有些保證本息的償還,有些則只擔保利息。發行保證公司債的原因有許多,但大多數是由公司之間的租賃關係產生的。如美國的鐵路運輸,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設備,其租約中明文規定甲公司要負責保證乙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的本息。此外,也有由金融機構擔保發行的,如台灣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債之發行,如由金融機構擔任保證人者,得視有擔保之發行。”顯然,如保證人財力雄厚,那么保證債券的流通性會大大增加。但是,由於保證書或租約的法律效力有限,許多保證公司債之所以被人接受,並非因其保證或租約,而是因為這種債券具有留置權。
保證公司債
保證公司債是公司發行的由第三者作為還本付息擔保的債券,是擔保證券的一種。
擔保人是發行人以外的他人(或稱第三者),如政府、信譽好的銀行或舉債公司的母公司。一般來說,投資者比較願意購買保證公司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擔保人要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