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答問是在2009年08月31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問:《標準》是保監會針對單一業務領域首次以標準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請問為什麼要針對意外險這一業務領域出台行業標準?
答:意外險作為一項傳統保險業務,起步較早,上世紀50年代,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曾經開辦了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80年代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後,意外險發展平穩,產品日漸豐富,現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險、學平險、建意險、旅意險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險種。2008年意外險保費收入203.57億元,保額118.05萬億元,占保險公司總保費的2.08%。
意外險業務能夠較好地發揮保險業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由於行業基礎薄弱,經營主體較多,在經營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品定價缺乏基礎,導致意外險價格混亂;二是單證管理不規範、經營數據不真實;三是保險公司對代理銷售模式缺乏管控;四是信息系統不完善,部分保單信息未能及時進入公司業務系統;五是存在假保單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侵害了被保險人利益,影響了意外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也受到媒體和公眾的詬病,給行業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
基於以上原因,保監會將整頓規範意外險業務作為監管重點之一。過去幾年,保監會先後出台了20多個檔案專門規範意外險業務,各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發文超過200個。各地保監局幾乎每年都將意外險領域作為現場檢查的重點。今年年初,保監會又下發《關於停止以撕票方式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保監發[2009]7號),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禁止各保險公司以撕票方式經營短意險業務,對規範短意險市場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次下發的《標準》是保監會在充分調研行業發展現狀,系統梳理意外險業務存在的問題,全面徵求行業意見,從規範意外險業務長期健康發展的角度,以保護投保人利益為目的而出台的綜合治理意外險業務的檔案。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意外險業務的整頓規範工作,保監會將會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發的《標準》,只是其中的一項核心內容。隨後的一段時間,保監會還將出台多項舉措,加大對意外險領域的整頓規範力度。
問: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保監會整頓規範意外險業務的工作思路?
答:意外險市場存在問題的成因較為複雜,既有意外險領域特有的問題,也有與其他保險產品共性的問題;既與產品本身的特點有關,也與銷售渠道和銷售模式有關;既與市場競爭程度有關,也與行業基礎薄弱有關;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與監管制度不統一和監管執行力不夠有關。總體而言,意外險領域存在的問題歸根結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制度缺失和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單證失控、違規承保、經營數據失真、產壽險監管尺度不統一等問題產生;二是定價基礎缺失,行業基礎薄弱,導致產品定價過高、銷售價格混亂、虛假保單等問題的產生。因此,對意外險業務的整頓規範,也將從制度規範和強化執行力兩個角度,從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和加強行業基礎建設兩個層面,綜合治理,規範意外險業務。
保監會整頓規範意外險業務的總體思路是:以制定和執行《標準》為核心,強化保險公司經營意外險的風險管控責任,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經營行為的合規性和經營數據的真實性,規範市場秩序;以保單實時查詢為手段,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提高監管透明度,維護被保險人的知情權。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標準》出台的過程。
答:2007年9月完成航意險改革工作後,我會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意外險專題小組,先後赴多家產壽險法人機構、部分分支機構、中介機構以及教育、建設等職能部門調研,系統梳理分析了意外險市場的基本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其成因,提出了規範意外險市場的初步思路。2009年4月,專題小組結合近期媒體、社會公眾和各保監局反映的問題,草擬了規範意外險市場工作思路和意外險業務經營標準。
由於意外險銷售渠道較多,經營基礎較差,對意外險的整頓規範影響面大,為增強經營標準的可操作性,專題小組廣泛徵求了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意見,赴基層進行了實地調研,聽取了基層保險機構的意見。從反饋意見來看,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均認為意外險市場應進一步整頓規範,目前時機也已成熟,總體上同意專題小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經營標準,並就有關具體條文提出了進一步修改意見。在充分研究吸收各單位建議意見的基礎上,專題小組對《標準》的有關條文進行了修訂,於2009年8月正式下發。
問:請問《標準》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標準》通過強化IT技術在意外險經營管理中的運用,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必須實現系統聯網出單,保單信息實時進入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並向被保險人提供實時保單信息查詢。具體要求包括:
一是加強單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單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並建立單證管理系統,從源頭上防止基層保險機構或中介機構利用單證管理漏洞違法違規經營意外險;二是加強出單管理,要求意外險銷售必須電腦聯網出單,保單信息實時進入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出單系統應與單證管理系統、核心業務系統實時對接;三是加強銷售管理,強化保險公司對中介機構和行銷員的管控責任,定額保單必須按保費面值銷售;四是加強財務管理,要求財務系統與核心業務系統無縫對接,真實記錄意外險收支情況;五是提供查詢服務,要求經營意外險的保險公司必須為客戶提供電話和網際網路兩種方式的保單信息查詢服務;六是加強產品管理,統一產壽險公司意外險產品報備制度。
問:能否具體介紹一下《標準》實施以後,消費者如何查詢保單信息?查詢功能能夠從哪些角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答:《標準》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簽發或新註冊激活的意外險保險單,保險公司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消費者購買保險後,可通過保單上標明的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即時查詢保單信息,也可以在2天后通過保險公司網站自助查詢保單信息,查詢服務至少保留至保險責任結束後一個月內。由於意外險險種較多,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險種特點設定不同的查詢內容和查詢界面,但消費者至少可查詢到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號碼、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銷售單位等信息。
查詢功能的推出能夠較為有效地解決假保單的問題。消費者可以通過保監會網站查詢保險公司是否合法,進而通過登錄公司網站查詢保單是否真實有效,從而達到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此外,查詢功能的推出,也可以通過引入社會公眾監督,加大對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規範經營的外部約束力,促使保險公司加強對意外險業務和中介機構的規範管理,提高業務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問:《標準》的一些要求在現有意外險業務經營基礎上有了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要求所有系統聯網出單,保單信息實時進入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等。這些要求的出台,會對意外險業務產生什麼影響?
答:《標準》的出台,能夠較為有效地解決目前意外險領域存在的與市場秩序有關的問題。例如,通過建立公眾查詢平台,強化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實現保單信息全部進入公司業務系統,能夠解決撕單、埋單、數據不真實等問題,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意外險領域的假保單問題;通過建立單證管理系統及出單系統與單證管理系統的對接,能夠解決單證管理混亂以及由此引發的諸多問題;通過加強保險公司對中介業務的管控責任,能夠解決跨區銷售、違規代理、無資格代理等與中介銷售渠道有關的問題。此外,《標準》還對目前存在問題較多的定額保單、卡折式保單、激活註冊卡等意外險業務作出了相應規範。
當然,由於《標準》提高了意外險業務的經營門檻,在短期內,意外險市場可能面臨重新洗牌整合,但從長遠看有利於意外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特別是對於主要通過兼業代理機構銷售的極短期意外險,保險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財力對信息系統進行改造升級,以滿足電腦聯網出單和保單信息實時進入業務系統的要求,因此從成本和產出的角度考慮,一批銷售量不大的兼業代理網點將被淘汰出局,一些規模不大的保險公司也可能放棄這一領域的業務。但從長遠來看,規範的過程也是市場培育的過程,有利於行業的長期持續健康發展。
問:《標準》發布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執行?
答:為確保《標準》執行到位,保監會還將採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下發配套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按照《標準》要求改造業務流程,升級信息系統,並組織內部驗收,對不達標的分支機構,不得授權其開展意外險業務。此外,針對部分公司卡折式業務量較大、占比較高,特別是在部分農村地區,受制於電話和網路的缺陷,短期內仍有一定需求的現狀,配套通知還將給予卡折式業務半年的過渡期。二是組織達標驗收,保監會和保監局將對保險公司進行意外險達標驗收,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公司,將依法限制或取消意外險業務經營權。三是開展專項檢查,選擇適當時機組織全系統開展意外險業務現場檢查,對意外險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四是加強後續監管。持續跟蹤《標準》的落實情況,一旦發現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責令停止相關業務。
問:保監會下一步在規範意外險方面還將有哪些措施?
答:剛才已經提到,保監會對意外險的規範工作將從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和加強行業基礎建設兩個層面進行。《標準》的出台只是解決了與市場秩序有關的問題,下一步,保監會還將集中行業力量,完善行業基礎數據,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制定意外險純風險損失率表和殘疾給付標準,為產品定價奠定基礎。目前,中國精算師協會壽險工作委員會已啟動意外險純風險損失率表的編制工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牽頭組織了殘疾給付標準的修訂工作。上述兩項標準的出台,將為意外險科學定價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是逐步改革意外險產品監管,督促保險公司科學定價。這是一項中長期工作,核心是要求保險公司向保監會報備意外險產品時,詳細說明產品定價基礎、價格浮動範圍、預定的賠付率、手續費率和利潤率。對實際賠付率、手續費率和利潤率與報備情況嚴重偏離的,要求保險公司向監管機關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認定缺乏定價基礎,依法責令產品退市或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三是進一步完善意外險統計信息系統,加強對重點險種的跟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