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保辦字〔2015〕50號)精神,設立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所屬地區:保山市
  • 所屬部門:保山市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下放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職責;
(二)下放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審批職責;
(三)保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職責;
(四)保留公民民族成分變更審批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起草本市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政策措施,並負責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三)組織開展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了解民族、宗教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協調處理民族關係,調解民族矛盾糾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
(五)負責編制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幫扶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參與編制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保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難。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做好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學習等各項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十三)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四)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培訓工作,培養出一批愛國愛教的教職人員和後備人才。
(十五)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國家、地區的宗教情況,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好宗教界對外的交往活動。
(十六)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辦公室、文教政法科、經濟發展科、宗教科4個機構(正科級)。
(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日常工作的協調督辦和文秘、會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2.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
息化建設,發布網路信息和政務信息;
3.負責機構編制及幹部人事管理等工作,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4.負責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綜合協調聯繫,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5.承辦綜合性會議及重大慶典等大型活動,負責組織重要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工作;
6.負責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及各種考核工作;
7.負責老幹部、工、青、婦等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文教政法科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法規,起草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對系統的目標責任制考核等有關工作;
2.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管,承辦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參觀學習等有關工作;
3.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等方面的工作;
4.負責監測、分析和研究民族宗教關係,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制定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參與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宗教關係方面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5.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參考和對策建議,做好信訪和維穩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保障工程、城市民族工作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6.負責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體育等活動,做好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
7.負責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8.負責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組織、協調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讀和審核等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經濟發展科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宣傳貫徹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指導有關民族方面的社會團體開展自養工作;
2.負責編制少數民族發展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情況;參與編制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等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定點企業生產的有關工作,做好扶貧工作;
3.負責民族項目資金、專項貸款資金等項目的申報、統籌、管理、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4.負責單位財務、民族工作經費的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
5.做好電腦農業推廣工作;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宗教科主要職責任務
1.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2.指導、幫助全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聯繫宗教界人士的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引導其積極開展社會慈善事業,主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3.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事務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等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性事項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四大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4.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國家、地區的宗教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5.負責起草宗教事務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督促實施;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左 鍵
副局長:王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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