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
(二)組織協調全市防災、抗災、救災工作;核實、評估、掌握和發布災情,申報、下撥、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管理和監督救災儲備中心。
(三)負責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開展,申報、撥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經費並監督使用。
負責城鄉貧困戶的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四)編制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負責社區服務工作,指導縣區建立和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組織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發展福利彩票,籌集福利資金。
(五)貫徹國家優撫法規和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工作;負責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各縣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點)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供工作。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委會建設及城市社區建設工作。
(八)研究擬定全市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工作,承辦縣區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指導各縣區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和申報,推行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縣區的地名工作。
(九)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審,監督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違法行為,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縣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港、澳和涉外婚姻登記。指導縣區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指導縣區殯葬和公墓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統計年報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及市局下屬單位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民政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和民政幹部的表彰獎勵工作。
(十四)辦理全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各縣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余有林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局機關各科室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文電、機要、值班、檔案、信息、信訪、保密等工作;承擔日常督辦工作及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責機構編制、考核、教育培訓、人事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民政基層視窗單位行風建設;負責局機關保衛、物資登記管理車輛管理、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優撫科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研究擬定我市的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和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及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現役的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和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事跡有關編纂工作。
(三)安置科
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導監督各縣(區)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和法規;指導干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供站工作,指導全市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市內過往部隊的食宿接待等工作;承辦保山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救災科
指導、組織全市抗災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災情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級和市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災民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保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科
擬定社會救助發展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定全市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縣(區)了解企業困難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城鄉居民中的貧困人口狀況,研究擬定有關政策,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運行;預算、申報、撥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統;指導、督促各縣(區)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辦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財政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等有關工作;指導做好上世紀石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定我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等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各縣(區)社會救助工作管理人員的培訓;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管理有關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制度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辦理 1984 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指導開展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推進基層社會工作者隊伍、志願者隊伍建設;與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矯正工作;承辦保中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山市推行“三公開”制度協調領導小組村務公開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
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發展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上報審批工作;承辦我市與鄰地州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縣(區)及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聯檢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導縣(區)的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工作,推行標準地名,負責地名檔案管理以及市地圖、行政區域圖的編纂出版工作;承辦保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辦保山市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對城鄉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研究擬定並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政策;執行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發展福利彩票,籌集福利資金。
(九)社會事務科
執行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承擔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州(市),和縣(區)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長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涉外和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指導尋根回訪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承辦保山市殯葬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規劃財務科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的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基本建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護負責局機關工資、公費醫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十一)民間組織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我市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擬定社團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縣(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違法行為和非法社團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科
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國家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雙擁模範先進評比推薦命名表彰活動;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雙擁”宣傳和調查研究;承辦保山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三)老齡工作綜合科
負責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老齡工作方針、政策;負責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協助老齡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承擔市老齡辦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機要、值班、檔案、信訪、信息、統計、安全保密等工作。
(十四)老齡工作組織宣傳科
負責宣傳黨和政府的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動員各級部門和社會重視、關心、支持老齡工作;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組織交流先進經驗,組織全市老齡工作幹部的教育培訓;引導老年人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組織開展老年教育、文化、體育活動;指導有關涉老團體和基層老年人協會工作;組織開展老齡科學研究工作,調查、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指導縣、區老齡事業發展。
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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