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30由日保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9
條例,審查結果,

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和順古鎮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和順古鎮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和順古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十字路社區村民委員會、水碓社區村民委員會所轄的主要居民區,包括大寨子片區、和順圖書館、艾思奇故居、張家坡、賈家壩等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十字路社區村民委員會、水碓社區村民委員會在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居民區以及大莊社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區。
風貌協調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和順鎮管轄的其他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的具體範圍由騰衝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並設立統一的標誌牌。
第五條 保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順古鎮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騰衝市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的保護工作。
和順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和順古鎮保護的有關工作。
騰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維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蹟;
(四)負責安全和衛生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五)依法行使與和順古鎮保護管理有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順古鎮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順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八條 和順古鎮保護資金由政府投入、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古鎮內國有資產收益、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收入構成,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和順古鎮保護基金,用於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和順古鎮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和順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每年10月30日為和順古鎮保護宣傳日。
第十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執行和順古鎮保護規劃,編制、修訂和順古鎮保護詳細規劃。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保持傳統格局和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和順古鎮電力電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災、公共消防、景區開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相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拒不執行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和順古鎮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一)和順古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
(三)傳統民居、古牌坊、古石橋、古石刻、古木刻、古月台、古洗衣亭、古樹名木;
(四)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五)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稱;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二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和順古鎮建築物、構築物維修規範。制定和順古鎮維修規範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
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維護和修繕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和順古鎮維修規範,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順古鎮保護名錄製度,定期對和順古鎮保護對象進行普查登記,編制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古樹名木等應當分類設定相應的保護標誌。
第十四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業態,制定並發布鼓勵、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和順文化旅遊特色的產業。
第十五條 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
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的,騰衝市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和順古鎮保護區內居住和從事經營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騰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順古鎮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開展或者參加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 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對不符合和順古鎮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實施和順古鎮保護詳細規劃項目以及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並承擔日常維護和修繕義務。騰衝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的招牌、旗幌、門面裝修、室外燈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應當體現和順古鎮傳統特色,與和順古鎮風貌相協調。
第十九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實行機動車輛準入制度,市政工程、觀光遊覽、運送貨物或者施工等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除外。
駛入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主幹道、巷道、月台等非停車區域停放。
第二十條 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遊客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應當採取措施控制、疏散,並即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順古鎮文化的研究、保護和開發,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傳承、弘揚富有和順地域特色的馬幫文化、僑鄉文化、名人文化、抗戰文化等;
(二)設立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民俗傳習館所;
(三)開辦傳統手工作坊,製作、交易、收藏、展示民間工藝產品;
(四)開展傳統娛樂、民間藝術表演以及民族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五)其他有利於和順古鎮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項目和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和順古鎮風貌協調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二)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
(三)設定、張貼損壞或者影響風貌的標牌、廣告、招貼;
(四)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建築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在歷史建築物、歷史構築物上刻劃、塗污;
(六)露天焚燒垃圾、秸桿;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和順古鎮建設控制區內除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二)破壞古民居、古建築中的門、窗、牌、匾以及其他裝飾構件;
(三)擅自在建築物屋頂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設陽光棚、雨棚、鋼架房、鐵皮房、水塔、太陽能等附屬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和順古鎮核心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破牆開店;
(二)使用高噪音設施設備招攬顧客、舉行活動;
(三)擅自在公共區域擺攤設點。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有關部門組織修復,所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對行為人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負責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的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負有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騰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保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月8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3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騰衝市和順古鎮有著悠久的歷史,是國家歷史文化名鎮。2010年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雲南省和順古鎮保護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為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條例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古鎮保護管理實際,需要修訂。經省人大財經委與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商定,不再對該條例進行修訂,由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針對當前和順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改擴建持續發生、商業開發過度、保護資金投入不足等問題,從保護範圍、部門職責、維護修繕、開發利用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設定了相應的禁止性行為和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相關論證工作,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已體現在條例中。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保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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