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福建商會是由在保定投資創業的福建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經福建省統戰部、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及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保定市總商會審核同意,保定市民政局審批,於2013年3月19日註冊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福建商會
- 地區:保定
- 人物:福建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等
- 類型:社會團體
由來,閩商金融,章程,
由來
保定市福建商會是由在保定投資創業的福建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經福建省統戰部、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及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保定市總商會審核同意,保定市民政局審批,於2013年3月19日註冊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保定市福建商會以商會章程為準則,堅持“服務為根本,發展為目標”的商會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服務會員”的工作職責。完成“服務於駐保閩商和會員,進行聯絡、協調、諮詢、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任務。
保定市福建商會於2013年3月13日在保定市電谷國際大酒店隆重召開了商會成立大會。商會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了首屆領導成員。商會會長由保定市啟點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河北正隆礦業董事長陳建貴先生擔任。首屆商會成員共416人,其中包括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名譽會長3人,理事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副會長9人,副會長43人,秘書長1人,理事160人。下設一處五部,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法律維權部、宣傳策劃部、對外聯誼部、投資事業部。閩商人員達5萬餘人,投資總規模達千億元,主要涉足房地產開發、建築建材及裝飾材料、石油化工、礦業開發、珠寶、、餐飲、農副產品及海產品等特色產品;在五金機電、水暖閥門、鋼材、木材、石材、陶瓷、茶葉、成品油供銷、醫療等行業集群效應十分突出。
保定市福建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保定市27個縣、市、區、原籍為福建省所轄的9個地市級城市的在保閩商企業。商會的成立,標誌著保定市5萬餘閩商從此有了自己的組織,有了自己的“家”。商會將通過“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 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 的目標。
福建人歷來以吃苦耐勞、勤奮創業、愛拼才會贏、勇於闖天下的特有品質,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許許多多的福建人陸續離開家鄉來到保定投資,其中一些企業和商戶已經成為保定同行業中的佼佼者,有些閩商占主導地位的行業已經成為保定市的支柱行業。在保定市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閩商不僅帶來了資金和先進技術,更帶來了市場經濟的現金理念,為保定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財而旺。保定市福建商會本著“團結、創新、互助、共贏”的辦會精神,凝聚鄉情,共謀發展,貫徹執行“發展是硬道理”的經濟建設方針,按照《保定市福建商會章程》的要求,進一步發揮駐保閩商的整體優勢和整體形象,進一步發揮其凝聚力和影響力,為促進冀、閩兩地的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保定市福建商會以商會章程為準則,堅持“服務為根本,發展為目標”的商會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方針和“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服務會員”的工作職責。完成“服務於駐保閩商和會員,進行聯絡、協調、諮詢、交流、合作”等各項工作任務。
保定市福建商會於2013年3月13日在保定市電谷國際大酒店隆重召開了商會成立大會。商會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了首屆領導成員。商會會長由保定市啟點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河北正隆礦業董事長陳建貴先生擔任。首屆商會成員共416人,其中包括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名譽會長3人,理事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副會長9人,副會長43人,秘書長1人,理事160人。下設一處五部,秘書處、會員發展部、法律維權部、宣傳策劃部、對外聯誼部、投資事業部。閩商人員達5萬餘人,投資總規模達千億元,主要涉足房地產開發、建築建材及裝飾材料、石油化工、礦業開發、珠寶、、餐飲、農副產品及海產品等特色產品;在五金機電、水暖閥門、鋼材、木材、石材、陶瓷、茶葉、成品油供銷、醫療等行業集群效應十分突出。
保定市福建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保定市27個縣、市、區、原籍為福建省所轄的9個地市級城市的在保閩商企業。商會的成立,標誌著保定市5萬餘閩商從此有了自己的組織,有了自己的“家”。商會將通過“整合資源,搭建平台,協調關係”, 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通有無,合作發展” 的目標。
福建人歷來以吃苦耐勞、勤奮創業、愛拼才會贏、勇於闖天下的特有品質,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許許多多的福建人陸續離開家鄉來到保定投資,其中一些企業和商戶已經成為保定同行業中的佼佼者,有些閩商占主導地位的行業已經成為保定市的支柱行業。在保定市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閩商不僅帶來了資金和先進技術,更帶來了市場經濟的現金理念,為保定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財而旺。保定市福建商會本著“團結、創新、互助、共贏”的辦會精神,凝聚鄉情,共謀發展,貫徹執行“發展是硬道理”的經濟建設方針,按照《保定市福建商會章程》的要求,進一步發揮駐保閩商的整體優勢和整體形象,進一步發揮其凝聚力和影響力,為促進冀、閩兩地的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閩商金融
2013年5月28日保定市福建商會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會上,建設銀行保定分行、中國銀行保定分行、保定銀行三家銀行與保定福建商會簽定戰略合作協定並現場授信保定福建商會總計60億元,共11家銀行參加此次盛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保定市福建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保定市福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保定地區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帶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及時了解和掌握會員的需求與願望,反映其意願,代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堅持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服務的方針,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溝通黨和政府與閩籍企業家的聯繫,促進保閩兩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保定市委統戰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保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區東二環南段2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宣傳保定和福建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三)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各行業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四)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
(五)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樹立閩商形象。
(六)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福建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在保閩籍工商企業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福建籍人士在保定地區開辦的企業,福建企業在保定地區的分支機構。
(二)個人會員:福建籍在保定地區經商辦企業的負責人,福建籍在保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相應的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並對商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審議財務年度預算和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三)督促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商會日常財務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授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協助會長開展會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保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保定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保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保定市福建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保定市福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保定地區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帶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及時了解和掌握會員的需求與願望,反映其意願,代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堅持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服務的方針,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溝通黨和政府與閩籍企業家的聯繫,促進保閩兩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保定市委統戰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保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區東二環南段2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宣傳保定和福建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三)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各行業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四)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
(五)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樹立閩商形象。
(六)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福建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在保閩籍工商企業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福建籍人士在保定地區開辦的企業,福建企業在保定地區的分支機構。
(二)個人會員:福建籍在保定地區經商辦企業的負責人,福建籍在保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相應的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並對商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審議財務年度預算和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三)督促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商會日常財務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授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協助會長開展會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保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和保定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保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