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機制

本工作機制為全面整合保定市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力量,進一步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各救援力量密切協同的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公共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機制
  • 實施地區:保定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整合我市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力量,進一步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各救援力量密切協同的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機制的通知》(辦字〔2014〕24號)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二條滅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門依法承擔的火災撲救工作。
消防應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的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組織指揮及職責分工
第三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較大以上火災撲救和消防應急救援工作,健全組織機構,應急管理辦公室、公安、民政、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通信、供電、公用事業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一)共同職責
1.健全本部門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組織機構,制定完善聯動工作制度和預案。
2.加強本部門聯動力量的管理和訓練,定期參加聯動工作會議和演練。
3.接到命令後,指揮本部門聯動力量迅速出動,按要求到達現場,受領並完成分配的處置任務。
(二)部門職責
1.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統籌制定完善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預案,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撲救及消防應急救援的處置工作。
2.公安部門。負責根據現場處置需要,調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關警種承擔現場警戒、人員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等工作;應急回響啟動後,保障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涉及縱火、暴力破壞活動的突發災害事故,迅速到場控制現場,進行現場取證、案情調查及事故調查。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根據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需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正確的措施處置,嚴密組織滅火及救援行動,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民政部門。負責緊急調撥救災物資,對緊急轉移安置的受災民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環保部門。承擔災害和事故救援現場的環境監測工作;發生可能導致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火災、突發災害等事故後,為現場處置提供技術和專業人員支持;發生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燒、爆炸等事故後,為指揮部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化危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燒、爆炸事故搶險救援任務完成後,協同消防部隊對現場進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環境危害隱患。
5.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建築專家對受災害事故影響的建築進行質量安全評估,根據需要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處置現場所需物資的運輸保障,組織協調因災受損公路的搶修工作。
7.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調派相關專業隊伍、專家、技術人員及救援裝備為由火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火災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執行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協同各參戰單位完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任務;參與由火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原因調查。
8.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實施現場急救及傷員的轉運、治療工作;在處置危險物品泄漏、燃燒、爆炸事故現場,為作戰人員安全防護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
9.氣象部門。負責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信息收集工作;隨時掌握重大氣象變化情況,做好災害氣象的預警預報服務,及時向社會發布重大自然災害時期的天氣預報工作;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和重特大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時,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有關氣象信息,為指揮部進行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
10.通信部門。負責保障處置現場的通信暢通;配合保障應急救援現場通信暢通,優先傳遞各類應急救援指揮、調度信息。
11.供電部門。負責調派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和救援力量為處置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應急救援指揮部部署的現場斷電、緊急供電等任務;承擔城市電力基礎設施維護、事故應急搶修;在可能引發電擊事故的火災、建築倒塌、群體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隨時排除險情,確保電力設施、設備安全;組織調度全市電力專業技術力量協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火災事故或重特大搶險救援事故實施緊急處置;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
12.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供氣、供水設施、市區道路的搶修工作。
第三章聯動工作制度
第五條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報經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主要分析研究在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聯動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
第六條聯絡員制度。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工作的日常聯絡。聯絡員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報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門備案。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變更應及時報備案部門。
第七條專家組制度。在應急管理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下,由各成員單位的負責人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負責全面分析災情、險情,確定科學合理的處置措施,指導救援力量科學、高效、安全的實施處置。
第八條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專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接到命令後,立即向本單位主管負責同志報告,按要求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協助救援。
第九條定期演練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每年組織1至2次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合演練,提升協調聯動能力。
第十條應急救援工作督查制度。重要節日、重要活動、特殊季節,市應急指揮中心可以組織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各系統、各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工作督查實行委員帶隊負責制,可採取聯合督查、分片包乾督查和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應急工作督查等形式進行,主要對落實應急工作責任制以及專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每次督查結束後,及時向督查對象通報,並上報市政府,提出改進和加強工作的意見。
第四章聯動回響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火災與消防應急救援處置需要,視情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成立由政府負責同志任總指揮的指揮部,統籌組織指揮現場處置工作,相關聯動單位要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按照指揮部的任務分工開展處置工作。
第五章督導檢查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級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工作督導檢查,原則上每年一次,重要節日、重大活動及特殊時期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
第十三條指定成員單位帶隊負責督導檢查,可採取聯合督察、分片督導等形式進行,主要對落實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工作職責任務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督導檢查結束後,由縣級以上政府通報督導檢查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工作機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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