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西陵保護條例

保定市清西陵保護條例

保定市清西陵保護條例,於2020年6月4日保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保定市清西陵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0/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清西陵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清西陵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清西陵陵區的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清西陵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是清西陵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清西陵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和改革、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審批、財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西陵鎮、梁格莊鎮、高村鎮、大龍華鄉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西陵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清西陵陵區的範圍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邊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 清西陵文物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旅遊業發展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清西陵陵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依法確認。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西陵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清西陵的保護、管理和維修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清西陵文物保護基金,專門用於清西陵文物保護。清西陵文物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文化廣電和旅遊、教育、科技、新聞等部門,應當做好清西陵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在清西陵保護和管理、文化研究利用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 文物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清西陵陵區內下列文物以及與陵寢相關的環境要素,應當重點保護和管理:
(一)陵寢、墓葬、梁格莊行宮、永福寺、泰陵內務府衙署、火焰牌樓、趙公祠以及各陵所屬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與陵寢相關的實物、文獻資料;
(三)古樹名木以及風景林木;
(四)陵寢所屬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態環境;
(五)其他與清西陵相關的地下文物、遺址、人文遺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陵區內設立的界樁及標誌牌。
第十四條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遺產監測保護體系,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對清西陵保護的研究和套用,增進國內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文物建築的防火、防盜、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壞等保護和管理及保養修繕工作。
文物建築的保養和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依法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文物藏品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科學、規範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檔案、分類分級管理;
(二)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術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借用、修復、複製、拓印等,應當依法批准後進行。
第十七條 在清西陵陵區拍攝電影、電視劇、經營性錄像或者攝影的,應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並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在文物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八條清西陵陵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本體上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
(二)在古樹名木上攀折、綁縛、刻劃、釘掛;
(三)採伐、毀壞古樹名木;
(四)在文物建築物內外、海墁、神道、橋樑上下、泊岸、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周圍堆放砂土、柴草、糧食、垃圾以及其他雜物;
(五)在文物建築物基礎外、古樹名木周圍限定範圍內種植高桿作物、林木等影響文物建築物安全或者古樹名木生長的植物;
(六)未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架設空中輸電、通訊線路,埋設地下燃氣管道;
(七)車輛碾軋陵寢海墁、神道、橋樑以及泊岸等文物本體;
(八)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及各組文物建築物所屬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獨立山體;
(九)點放孔明燈、野炊、燒秸稈、焚燒垃圾等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閉陵區道路,妨礙消防車通行;
(十一)建設污染環境以及破壞生態的項目;
(十二)排放工業污水、廢渣、廢氣等污染物;
(十三)建設有污染環境的經營性動物養殖場、屠宰場;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體安全和破壞當地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清西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未經批准,使用無人機或者其他飛行器低空飛行、拍攝;
(三)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墳立碑;
(四)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五)吸菸、亂丟火種、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
第二十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影響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村鎮建設違反清西陵總體規劃。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文物本體上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在古樹名木上攀折、綁縛、刻劃、釘掛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採伐、毀壞古樹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文物建築物內外、海墁、神道、橋樑上下、泊岸、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周圍堆放砂土、柴草、糧食、垃圾以及其他雜物,在文物建築物基礎外、古樹名木周圍限定範圍內種植高桿作物、林木等影響文物建築物安全或者古樹名木生長的植物,在保護範圍內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墳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危及文物安全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未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架設空中輸電、通訊線路或埋設地下燃氣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通知有關責任單位停工,並限期拆除違規線路或管道;
(六)車輛碾軋陵寢海墁、神道、橋樑以及泊岸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七)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及各組文物建築物所屬的寶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獨立山體,點放孔明燈、野炊、燒秸稈、焚燒垃圾等未經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護範圍內吸菸、亂丟火種、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占用、堵塞、封閉陵區道路,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建設污染環境及破壞生態的項目,排放工業污水、廢渣、廢氣等污染物,建設有污染環境的經營性動物養殖場、屠宰場,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未經批准,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文物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未經批准,在保護範圍內使用無人機或者其他飛行器低空飛行、拍攝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飛行、拍攝,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在保護範圍內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制止;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未經批准,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影響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村鎮建設違反清西陵總體規劃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文物主管部門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陵區內設立的界樁及標誌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制止,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損失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阻礙保定清西陵保護區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清西陵保護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文物保護和管理及相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清西陵陵區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嚴重破壞的;
(三)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四)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五)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的;
(六)明知故犯,違反陵區建設有關規定,危及文物安全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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