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於2003年成立,第一屆會長為人保公司總經理郭玉林,秘書長王遠。按照《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第一屆理事會於2OO6年1月23日改選,第二屆會長為中國人壽總經理魏成和,秘書長王遠,後因會長魏成和由於工作原因調動離開保定,由中國人壽繼任總經理王吉山接任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
- 成立:2003年
- 第一屆會長:郭玉林
- 秘書長:王遠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工作人員為協會專職化工作人員,秘書處設綜合部、業務部、考試中心三個部門。綜合部、考試中心主任由趙曉昌兼任,業務部主任由孟昭民兼任,周艷紅分管產險業務工作,高志斷全晚遙強分管壽險業務工作。協會三屆理事會設立產、壽險工作委員會,太平洋產險公司總經理喬柯岩任產險工作委員會主任,中國人壽副總經理劉林任壽險工作委員會主任。
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職責作用如下:
一、行業自律作用。通過保險業“自律公約”,組織、檢查公約落實情況,維護自律公約的嚴肅性,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二、協調作用。協會公正的處理會員公司之間的業務糾紛,及時處理好業務工作中發生的矛盾。
三、服務作用。在會員公司之間及時溝通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傳送保險行業動態,做好人員培訓,接待並解決保戶對保險公司及保險業務人員的投訴。
四、維護行業的合法利益符催習。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反映對保險的不正當干涉和非法介入,力求政府、職能部門對保險行業的理解和支持。
五、作為保險行業代表,可以參加國內、國際交流會議。
六、協助保險監管部門做好保監委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保定市行業協會堅持“自協挨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的原則,為保定保險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ce Assciation of BaoDing縮寫為B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保定市區(含各縣)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保定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保定市境內的各商業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保定市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保定市百花中路666號財富廣場12層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河北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組織會員自願達成地方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主紙櫻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或提請河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河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定市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北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定市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陵享拔殼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她船烏,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加強與各地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保險業利益;
(九)承辦河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且在保定市境內(含區縣)設立的保險分公司,按照中國保滲淋屑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保險監管機關許可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若干名,履行代表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及主管業務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即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成為會員,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三)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若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審議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保監局和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理事的,會員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協會報告,其繼任負責人可直接接任協會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審議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協商議事、集體領導原則。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理事職責參加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部分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事業心強,辦事公道,在保險業內有較高威望;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五)決定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常務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常務理事職責參加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協會設立會員公司總經理高峰會議,由產、壽業中的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主持會議,研究決議本業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產、壽等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
會員公司可以根據專業性質,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研究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黨建、崗位責任、財務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秘書處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應建立黨支部,受河北保監局黨委領導。
第四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不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保定市民政局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市保險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及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責,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提名秘書處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報請會長批准;
(五)組織完成河北保監局授權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六)簽發秘書處日常檔案。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社團組織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以及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補選。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接任或補選。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河北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需籌集經費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遇重大政策調整,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北保監局及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保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北保監局和保定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或提請河北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河北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定市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河北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定市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河北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河北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提高社會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加強與各地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保險業利益;
(九)承辦河北保監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且在保定市境內(含區縣)設立的保險分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保險監管機關許可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在保定市(含區縣)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的機構;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若干名,履行代表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及主管業務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即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成為會員,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三)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若重新申請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審議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保監局和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總經理;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理事的,會員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協會報告,其繼任負責人可直接接任協會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八)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審議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協商議事、集體領導原則。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理事職責參加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部分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事業心強,辦事公道,在保險業內有較高威望;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五)決定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常務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同職級負責人並授權代理行使常務理事職責參加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協會設立會員公司總經理高峰會議,由產、壽業中的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主持會議,研究決議本業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產、壽等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
會員公司可以根據專業性質,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研究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黨建、崗位責任、財務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秘書處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應建立黨支部,受河北保監局黨委領導。
第四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不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保定市民政局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市保險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及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責,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提名秘書處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聘任和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報請會長批准;
(五)組織完成河北保監局授權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六)簽發秘書處日常檔案。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社團組織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以及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補選。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接任或補選。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河北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需籌集經費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遇重大政策調整,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保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北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河北保監局及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保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北保監局和保定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保定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