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是保定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現任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馬譽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Baoding People's Congress
  • 機構屬性: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 現任領導:馬譽峰 
主要職權,機構設定,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主要職權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定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設財政經濟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委員會兩個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現任領導

主任

馬譽峰

副主任

王惠欣、趙桂良、劉峰、楊義寶、陳春霞、康愛民

秘書長

謝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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