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資源協會是保定市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人力資源協會
- 外文名:BAODIANGHUMANRESOURCEASSOCIATION
- 縮寫:BDHRA
- 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為了促進全市人力資源行業健康發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運行秩序,加強政府、企業、院校及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互的信息交流與傳遞,充分發揮群體優勢,凝聚行業力量,不斷提高我市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與服務,經報保定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保定市人力資源協會”。
成立的保定市人力資源協會,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人力資源為本,發揮協會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等功能,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維護和謀求會員及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熱忱歡迎全市各人力資源服務類企業、人才交流機構、大中專院校及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及人事人才領域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從業人員等踴躍加入,共謀全市人力資源行業發展大計。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在本市從事人力資源服務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
3、在本市登記且經營滿1年以上的各類企業;
4、與行業相關的大、中專院校、科研或培訓機構;
5、對我市人力資源服務事業熱心的市內外其他個人、單位和團體。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全市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熱心支持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
2、全市各企事業單位人事或就業部門中熱心支持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
3、關心支持我市人力資源服務事業的有關領導、專家、學者、人力資源研究工作者。
請有意加入協會的單位或個人,認真填寫入會申請表(歡迎來電索取),儘快送往或Emil至協會秘書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保定市人力資源協會
英文譯名:BAODIANGHUMANRESOURCEASSOCIATION縮寫:BDHRA
第二條協會性質:屬行業性,地方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人力資源為本,發揮協會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等功能,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維護和謀求會員及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第四條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保定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為保定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協會將完全自覺地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保定市裕華東路2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幫助會員學習了解有關人事人才勞動的信息法規政策;
(二)組織會員圍繞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
(三)幫助會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聯繫和溝通,擴大會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力;
(四)舉辦各種關於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培訓班、講座,幫助會員提高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技能和理論水平;
(五)幫助會員做好人力資源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人事代理、人才測評、人才招聘等方面的諮詢;
(六)編輯內部會刊、會報等有關信息資料,協助會員進行人力資源信息的調查;
(七)與外地相應的組織加強橫向聯繫,組織參觀與訪問,使會員了解其他區域企業的人力資源政策與措施,同時向各有關單位與企業推介各類人才,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九)幫助企業進行員工背景調查以及企業和員工信用查詢;
(十)完成主管部門授權委託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事項,開展有益於本會和社會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能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秘書處審查資格;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單位會員委派兩名代表執單位會員證;個人會員執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對人力資源工作比較熟悉。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常務副會長擬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下設若干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聘任若干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或有關單位、社團及個人的資助;
(三)在政策法律允許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費利息。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其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以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