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該《規定》於2012年3月15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印發。《規定》共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 發布文號: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
- 發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發布信息,規定全文,使用指南,
發布信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註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四)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准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註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或在品牌名後右上角加“”;使用非註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準確、科學、規範,字數應當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註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註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使用指南
為指導保健食品命名,根據《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名稱中含有祖傳、御製、秘制、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的。
(二)誇大性詞意。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複方、藥、醫、治療、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六)地名,包括中華、中國、華夏等。
(七)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如:腦、眼、心等。
(十)超範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命名為補血或改善營養性貧血。
(十一)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
三、以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數字,如可使用維生素、輔酶等命名。
四、以產品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如用西洋參單一原料配方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含片,不得命名為XX牌花旗參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參含片與藥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為XX牌西洋參保健含片。
五、兩個以上原料組成的產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可按國家規定的簡寫名稱命名。
六、已獲批准的產品,具有明確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與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含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的,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如以三種維生素和碳酸鈣、碳酸鎂為原料的產品,可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鈣鎂片,但不能命名為XX牌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
八、同一申請人申報的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如申報A牌鈣片,不得申報B牌鈣片或鈣片。通用名和屬性名相同、需要標註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註,如同一申請人申報的適宜人群分別為兒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鈣片,可命名為:XX牌鈣片(兒童型)和XX牌鈣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與特定人群相關的XX牌鈣片(有糖型)和XX牌鈣片(無糖型)命名。
九、本指南是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詞語。